不许记者采访,算什么“公开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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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09日06:52 齐鲁晚报 | ||
不管怎么规定,允许记者自由采访都应该是“公开审理”的题中应有之义,不然,就不是真正的“公开审理”。 举国关注的“孙志刚被收容致死案”日前在广州公开审理。然而遗憾的是,有关此案庭审的报道却很不充分,这使案情变得更加扑朔迷离。据报道,此次庭审只有5家新闻单位11名记者被邀请参加旁听,但所有记者旁听时都不得携带包裹以及照相、记录、录音的器材,不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除案情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等情况外,“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颂布了《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理制度的若干规定》,其中第11条规定:“依法公开审理案件,经人民法院许可,新闻记者可以记录、录音、录像、摄影、转播庭审实况。” 既是“公开审理”,就意味着所有的人都有权直面庭审的全部过程。但法庭的容纳量毕竟有限,加之受地域限制,绝大多数人不能直接到法庭直接旁听,他们就只能通过新闻媒体来了解,所以,新闻记者实际上是代表所有未能旁听的人来“旁听”的,他们有权利也有责任将庭审的过程尽可能全面、准确、客观地记录下来,并通过媒体传递给公众。不允许记者采访,实际上就等于剥夺了绝大多数人知情的权利。 也许有人要说,有关部门不是要向新闻单位提供稿件吗?是的。但这种“稿件”不能算是“新闻报道”,而只能是“有关部门”的“通告”而已。因为那不是新闻记者亲身经历并按照客观的原则记录下来的。依照逻辑,人们有理由对“通稿”的客观真实性表示怀疑。 由于法律的规定不明确,是否“公开”的权力基本上掌握在法院的手里,以至于一些法院该公开审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或者名为“公开审理”却附加了诸多不应有的限制,从而成了“准公开审理”甚至“伪公开审理”。事实证明,很多司法腐败案件正是“黑箱操作”的结果。 为了切实落实“公开审理”,法律有必要制定出细致的界定和操作细则。笔者以为,不管怎么规定,允许记者自由采访都应该是“公开审理”的题中应有之义,不然,就不是真正的“公开审理”。 盛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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