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调查须工会参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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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09日08:52 南方都市报 | ||
工伤事故调查须工会参与 《工会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提交市人大讨论,工会为职工维权内容明显增加 本报讯 (记者普德法)深圳酝酿实施新修改《工会法》办法,目前征求意见稿已提交市人大讨论。征求意见稿明显加多了工会在维护职工正当权益方面的内容,其中明确:职工因 瞒报缓报要追究责任人 在这份新提交市人大讨论的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中,最大特点是更加明确和细化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以及加大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督。 对于一直备受争议的工伤事故调查处理的公正性问题,新提交的《实施办法》明确:企业发生职工伤亡事故时,应当报告有关部门和同级工会,对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市、区、镇工会有权提请政府劳动监察部门作出处理。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员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要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重大事项应提交讨论 工会代表职工对企、事业单位进行监督。对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以及事业单位有关兼并、破产、搬迁、改造方案等重大事项,新提交的《实施办法》明确提出,这些重大事项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对涉及员工分流安置、企业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等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工会监督权大大提升 工会还有权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续签等情况进行监督。此外,工会还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以及职业培训等重大事项进行协调,签订集体合同,也可以就上述事项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新提交的《实施办法》还明确,受雇在本市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并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香港、澳门、台湾人员和外籍人员自愿加入本市工会组织的,依法享有中国工会会员的权利。 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说,目前《实施办法》尚处于研究讨论阶段,在进一步修改之后,再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最后才能进入具体实施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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