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钱”与“盯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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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09日09:09 解放日报 |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近公布。《条例》规定非常严格。例如: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刑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将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国企负责人;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五年之内也不得担任任何国企的负责人,等等。 《条例》出台很必要,因为近年来国有资产流失比较严重。有关部门2001年曾做过一个 在既有的资产监管约束腐败的制度安排中,有“守钱”和“盯人”两种基本类型。所谓“盯人”,是指通过制度设计把资产监管的目标指向具体的个人,通过道德教化或事后惩罚的形式对腐败进行治理,这种理念有个公认前提,就是“个人”的腐败只是财迷心窍所致,可以通过道德教化或事后惩治的形式加以引导,而且这种引导可以训戒其他人。另外一种就是“守钱”,这种制度设计把资产监管的目标全部指向内在的资产管理,不管你宣称自己多么廉洁奉公,在平常表现得多么高风亮节,“守钱”理论是不会相信你的,他们所要做的,就是尽最大责任通过各种严格的制度把“钱”守好,以不变应万变,这种理念也有个公认前提,即面对缺乏监督的财富,人人都有腐败侵吞的可能。 笔者希望通过一个形象的比喻来区分这两种类型的制度安排。当然,比喻总是蹩脚的。一位美丽的女子与一个男人同处一室,如何让男子对那位美女不进行非礼呢?“盯人”理论会把目光盯向那个男人:千万别碰那个女的,如果你碰了她,我们就把你抓起来。而“守钱”理论就不同,他们立刻会在两人之间装上一道坚不可摧的铁护栏,杜绝越轨之事。 缺乏有效监管的国有资产犹如缺乏保护的“美女”,其诱惑力之大,使既有的道德训戒和惩罚预期苍白无力,国企负责人难以自控,于是私设小金库、设账外账,吃喝玩乐,挥霍浪费者有之;利用职权徇私舞弊,为配偶、子女注册私人公司,采取高进低出等手段中饱私囊,使国有资产流向个人腰包者有之;贪图小利,拿国有资产违规拆借,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者也有之。试问,国有资产的流失仅靠“不能再任国企负责人”的惩罚措施管用吗? “盯人”理论的欠缺就在于太相信道德和事后惩罚的警戒效用,而经济学往往是不能用道德标准来衡量和解答的。诚然,监管国资需要制度创新,但我们不能为这种尝试付出太高成本,否则等着哪一天总结的时候才发现,国有资产已被侵吞无几,这种创新还有多大意义? 笔者认为,当下制止国有资产流失最紧迫的应该是变革约束理念,从“盯人”迅速转变到“守钱”上来,尽快在国有资产与负责人之间安置一道坚不可摧的防护栏。采取措施让老总们抵制诱惑不如采取措施让“国有资产”本身没有诱惑。 (本文作者为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博士生)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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