纷争缘起“飞来横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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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09日10:14 长沙晚报 | ||
网吧玻璃突然被人击碎,飞溅的玻璃碎片将一名正在上网的网民的右眼刺成重伤。对此,网吧老板是否应承担责任?开福区法院审结了这宗特殊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于6月3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网民遭遇“飞来横祸” 1月13日晚10时许,曾某来到朱某开设的兴华网吧上网,该网吧无国家许可的正式经营资格。当时曾某没有预付上网费用。在上网的过程中,曾某座位附近的网吧玻璃突然被人从外 审理过程中,曾某诉称:其与朱某之间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朱系非法经营,其经营场所不符合法定要求,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朱某辩称:曾某上网未支付上网费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成立要件,故双方的服务合同未成立。同时,朱某认为曾某受伤是不可预见、不可预防、不可控制的突发事件,属不可抗力情形,应予免责。此外,即使网吧手续不合法,也应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与本案民事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 法院经认真审理后认为,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后果不承担责任,故驳回原告请求。本报记者 陈国忠 通讯员 易智 张赛红 律师点评 记者就此案采访了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贺晓辉。贺晓辉认为,本案的性质可从违约或侵权角度进行考虑。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原告到被告处要求上网,实际上是原告向被告发出的一种要约行为,而被告为原告提供上网所需的设备条件,则是被告作出的同意订立合同的承诺。故原、被告之间已形成服务合同关系。 被告作为经营者,除应该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保护服务对象人身、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的附随义务。但由于突发事件的不可预防性、突发性、隐蔽性,这种侵害一旦发生,只能从经营者是否尽到合理的谨慎义务来判断其是否违约。被告已向原告提供了上网所需设备条件,原告受伤已超出被告所应尽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的范围,被告提供的消费服务并不存在违约行为。而原告提出的被告系非法经营,经营场所不符合法定要求,这均不构成违约,且与原告的受伤后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再看侵权方面。被告与砸坏网吧玻璃的人没有侵权的共同故意,也没有实施共同侵权行为,因此,也不能依侵权承担法律责任。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贺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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