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使用权租地7年合同无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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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09日15:57 半岛晨报 | ||
本报讯 胡某在与金州某管理站签订合同,并租用了该站7年场地后,发现被租用方根本无权将场地租给自己,于是一纸诉状将某管理站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自己当初一次性交付的租金。后经法院调解,原、被告各自让步分担租金,得出满意结果。 1995年9月2日,原大连市金州区某管理站与驻地农民胡某签订了一份租用某管理站院内场地合同,双方约定某管理站将其院内场地出租给胡某,租期为15年,租金共计为2万元。 2002年4月,胡某通过调查得知原某管理站出租的场地,该站根本没有使用权,其依据合同取得的租金2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便于2002年7月将金州区某局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7年前签订的租用合同无效。近日,经大连中院主持双方调解,胡某被退租金1万元。 侯德伟 常建生 本报记者 刘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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