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深夜遭抢劫驾车逃命碾死歹徒是否正当防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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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09日16:06 浙江日报 | ||
案例:今年5月6日深夜,桐乡市出租车司机孙某载客时遭3名持刀歹徒抢劫。孙某见势不妙,迅速发动汽车前行。其中一名歹徒见状,紧紧拉住未关上的驾驶室车门。事后查明,这名歹徒倒地后被汽车碾压致死。目前,另两名歹徒在逃,警方正在缉捕。 孙某的行为究竟属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还是意外事件? 没有第三方应属正当防卫 上海复旦大学法学院刑法专家刘希贵:孙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强调的是为了维护自己本身、国家的或者是他人的利益而对第三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孙某在驾驶车辆逃离现场时,如果有第三者在场,造成第三者人身或者是财产上的损害,才属于紧急避险的行为。在本案中,并不存在第三方,只有加害方和被害方存在。因此,孙某不可能侵害到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在法律性质上应属正当防卫。 开车逃走是紧急避险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有西:判断是正当防卫还是紧急避险,最主要的是看行为人有没有一种针对性的反侵害行为。如果有针对性的反侵害行为,就是正当防卫。如果光是为了自己逃避,没有针对性的反侵害行为而造成意外后果,就是紧急避险。此案中,司机并不是想把哪个人撞死再走,他的主观意图就是想开车逃走,避开歹徒的侵害,造成的侵害后果不是他愿意发生的,而是不得已发生的,应该属紧急避险。 躲避正面不法侵害也是正当防卫 嘉兴市公安局法制处处长王林方:看起来司机采取的仅仅是保护自己的逃避行为,可实际上是针对不法侵害采取的一种防卫行为。如果他不驾车逃跑,歹徒就会对他行凶;如果他驾车逃跑,歹徒就可能会被碾死。因此,他驾车逃跑的行为与歹徒抓住车门的行为形成了一个相对应的关系。法律并不要求手无寸铁的公民在实施正当防卫时,一定要与不法侵害作正面的交锋,逃离、躲避正面的不法侵害也是一种很好的正当防卫方式。 紧急避险情况下的意外事件 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律师邹峻:一般来说,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对防卫出现的后果要抱有一种直接故意,就是反侵害行为是针对侵害人实施的,而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有一种直接故意。而在当时的紧急情况下,司机以逃避的方式免受不法侵害,没有进行针对性的反抗,对避险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也没有直接的故意。所以,这是被害人在紧急避险的情况下,造成加害人意外死亡的事件。 司机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东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建东:孙某驾车逃离系劫匪正在实施的抢劫行为引起,是对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的一种正当防卫。从责任角度分析,无论本案如何定性,司机都不必承担法律责任。 本期主持人魏康、沈建波:法律界人士对此案性质意见不一,但他们一致认为,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紧急避险也要控制在合理的损失范围之内,不能故意加重这种损失。作为公民,要行使好法律赋予的权利,在遭到不法侵害时,有正当防卫的权利,也有紧急避险的权利,要大胆使用,从而有效避免危险的发生。同时要注意正当地行使,假想防卫、防卫过当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紧急避险也不能扩大避险所造成的后果,否则也将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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