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运时评:关于安全生产的思考(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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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0日09:06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法律完善的内涵不仅体现在法律条文上,更须严格的执法作注解。然而,执法不严、违法难究却使法律效力打了折扣 贪婪和腐败毁掉的不仅仅是一些地方政府官员和执法人员,而且咬噬着法律的神圣和威严,在某种意义上,后者更可怕 要保障人的生命这一无上的价值,所有的执法都应保障法律的庄严和神圣编者按 因为SARS,人们终于顿悟:我们曾经这样无知而可笑地忽视了健康乃至生命的尊严。眼下,一股珍爱健康、珍爱生命的氛围正在全国各地形成。 在这样的背景衬托下,安徽芦岭煤矿的瓦斯爆炸声显得格外刺耳,86名死难矿工的游魂似乎在提醒这个世界:与SARS一样,安全生产事故对生命的吞噬同样无情。 事实上,就在芦岭煤矿的事故处理尚未完毕,短短数日内,仅山西省就连续发生三起煤矿事故:5月19日,寿阳县东湾煤矿发生透水事故,33名矿工被困井下49小时后获救;5月20日,临汾市安泽县永泰煤矿井下发生瓦斯爆炸事故,井下25人遇难;5月23日,古交市马兰镇武家庄庄里煤矿发生井下局部瓦斯爆炸事故,7名矿工遇难。据统计,自芦岭矿难发生的5月13日至5月25日,不到半个月的时间里,全国发生的大大小小矿难多达62起,其中特大事故5起。 所有这一切,使得今年安全生产月的话题更沉重、更深刻,如何落实“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人人事事保平安”这一安全生产月的活动宗旨便显得更紧迫、更艰难。有专家指出,“安全生产,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显然,面对安全生产呼声日高、执法检查日趋频繁而矿难依然频发的现实,只有将安全生产置身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时代大环境中探讨,才能识得“庐山真面目”,也才能对症下药寻得良策。 本报从今日起刊出“关于安全生产的思考”系列评论,试图对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更深层次地分析探讨。 细心的人们不难发现,近来社会上对于安全生产事故的关注似乎减弱了,但这并不意味着安全生产状况就此扭转。事实上,这只不过是非典危机的喧嚣一时淹没了安全生产存在的隐患危机。 今年以来,非公有制的中小企业、乡镇煤矿一直事故频频,而前不久安徽芦岭煤矿瓦斯爆炸事故,又对一向令人相对放心的国有大型企业安全生产敲响了警钟。 以往,我们在探询安全生产事故背后的缘由时,总免不了要在法规政策的不完善上发一番议论,但是,在《安全生产法》施行已有半年之久的今天,我们蓦然发现,法律完善的内涵不仅体现在法律条文上,更须严格的执法作注解。而当前,在法与安全生产的较量中,法律依然处于尴尬被动境遇,那就是执法不严、违法难究终致法律效力打了折扣。 去年的6月29日,也就是在我国第一个安全生产月即将结束之际,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当时,有关专家称,这部将于同年11月1日起执行的法律,不仅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也是我国安全生产管理全面纳入法制化的标志。以煤矿为例,《安全生产法》加上已有的《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理上对于安全生产的规范已经非常完备。可以说,从那时起,关注安全生产的人们以为从此有充足的理由相信:法律的利剑终将斩断伸向安全生产的罪恶之源。 然而,前不久刚刚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山西永泰煤矿已被证实是一无证煤矿;同样在山西,吕梁孟南庄煤矿不仅证照过期,而且在“ 3·22”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发生前的1个月内,当地安全监察部门曾4次下达停产通知书、贴封条、上锁链;甘肃小南沟矿去年全年先后接到煤矿安全监察停产指令6份,区煤炭安全管理部门下达的停产通知7份;黑龙江省宝兴矿难在事故发生前的70多分钟里,矿里安全监测系统曾10次发出过瓦斯浓度超标警告,其中最长的一次报警时间持续了5分多钟;就是安徽芦岭煤矿,去年4月7日就曾发生过瓦斯突出事故并造成13名矿工死亡,在“ 5·13 ”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发生之前,瓦斯防范等各项安全生产措施尚未落实到位……在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已经比较完备的今天,在浩浩荡荡的安全大检查和整治进行了一次又一次的眼皮底下,所有这些煤矿却一直“正常”生产着,直到矿难发生。 在这些带血的事实面前,法律无言,只缘执行不力! 这对一个呼唤“以人为本”的文明社会来说,对一个呼唤法治精神的市场经济国家来说,其所意味的消极因素甚至比生命的逝去更令人痛心,因为在这些恶性安全生产事故背后,往往隐藏着权力和金钱的罪恶结盟。 我们看到,只要认真追究,几乎每个出现安全生产恶性事件的地方,都是管理不到位的地方,其背后大都可以看到执法腐败的影子。在这些地方,法律不再威严,执法不再神圣,要么是管理职能部门履行职责走了形式,他们下完停产令、贴上封条就算了事,至于实际是否有效再也撒手不管,或是迫于某种压力不敢管;要么是一些基层政府官员在保护地方经济的幌子下,不仅纵容了各种违章开采的进行,甚至包庇了他们的非法作业,成为那些业主在权力机关的代言人。 就拿发生了“3·22”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的山西吕梁孟南庄煤矿来说,矿长孟国平之所以敢撕去封条、砸开铁锁违规生产,因为背后有“大树”——曾任孝义市煤管局局长、吕梁地区能源公司经理、据说有着许多特殊“背景”的矿主孟兆康。就在事故发生26小时后,侥幸生还、衣着不整的民工被孤零零地安置在空空荡荡的普通病房里,而孟兆康的特护病房内却是两位亲戚陪床,房里有电视、“脑白金”、水果和鲜花,以致前去采访的记者不得不发出这样的感慨:一位遇难矿工和一位肇事矿主,就是在事故发生后还有如此大的差异。 徒法不能自行。执法不严,违法难究,不仅于事无补,而且漠视了法律权威性及其存在,其后果是导致“有法不依”,法律成为一纸空文。 事实上,从各地各种证照不齐的非法加工点、小煤矿、小金矿等“你来我停,你走我开”的拉锯大战中,已清晰可觅因执法不力致使监管陷入恶性循环的影子。贪婪和腐败毁掉的不仅仅是一些地方政府官员和执法人员,而且咬噬着法律的神圣和威严,在某种意义上,后者更可怕。 人的生命具有无上的价值,所有法律都应保障这个价值的庄严和神圣。这在文明社会是一个最基本的准则。然而,面对这些恶性安全生产事故及其背后不可告人的利益结盟,我们却要说,要保障人的生命这一无上的价值,所有的执法都应保障法律的庄严和神圣。 以生命的名义,让我们还执法以应有的神圣和威严,还法律以应有的神圣和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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