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飞车团伙”掠人钱财 五人被判有期徒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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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0日10:00 新华网 | ||
新华网南昌6月10日电(记者 李平)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6月9日二审维持原判,判处一个在南昌市区“飞车”抢夺他人财物的犯罪团伙5名成员2年6个月至9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首犯刘龙海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 法院审理查明,广东廉江市农民刘龙海、肖广松、刘辉海、刘钦海、刘付清光和同伙黄达标(在逃)、刘英海(在逃),2002年8月初结伙来到南昌,走街串巷,侦察地形,利用高 2002年8月27日至9月6日,这个以刘龙海为首的“飞车团伙”,先后骑摩托车在南昌市区的上海路、上海北路、北京西路、洪都南大道、司马庙立交桥、新溪桥等地抢得行人钱物价值4万余元。 2003年4月16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判处刘龙海、肖广松、刘辉海、刘钦海、刘付清光有期徒刑9年、6年、7年、2年6个月、3年有期徒刑。 公安机关对在逃的黄达标、刘英海正在追捕中。(完)(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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