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非公"单位及其职工也可办"社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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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0日11:51 云南日报 | ||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日前印发的《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贯彻<中共云南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中规定,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及其职工也可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应待遇。 《办法》强调,我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主动深入各类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以下简称“非公”单位)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做好“非公”单位的社会保险扩面工作,对辖区内各类“非公”单位进行普查,为其提供方便、快捷的社会保险登记服务,同时在办理社保登记 “非公”单位可办基本养老保险 《办法》规定,“非公”单位及其职工(含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可以参加失业保险,按规定比率缴纳保险费,其职工失业后,可与国有企业职工一样享受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全省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参加失业保险的“非公”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职工办理失业登记,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再就业服务。 “非公”单位自成立之日起,凭企业法人执照办理社保登记后,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并建立个人账户,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当年当地核定和下达的基数、比例执行;个体工商户业主凭营业执照办理社保登记后,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应按我省有关规定,为个体工商户业主和雇工办理养老保险并建立个人账户;从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城镇集体企业中退出,从事个体经营、兴办“非公”企业或到“非公”单位就业的人员,已参加了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原来的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原所在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可从退出之日起参加养老保险。“非公”单位招用的人员以及从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城镇集体企业中退出,从事个体经营、兴办“非公”企业或到“非公”单位就业的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以上的,可以申请办理退休;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0年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可延长缴费年限至15年。从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中退出,从事个体经营、兴办“非公”企业或到个体工商户和到“非公”单位就业的人员,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满15年以上的,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省政府云政发[2000]212号和云劳社[2002]76号文件的规定计发;缴费不满15年又不愿延长缴费年限者,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一次性支付基本养老金,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生活困难者,可向民政部门申请进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非公”单位怎样办理“医保” 《办法》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的“非公”单位可按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并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或住院医疗保险费。缴纳保险费后,职工可按规定享受统筹地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非公”单位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时,应同时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其缴费标准和应享受的待遇按统筹地区的统一规定执行;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个体工商户等个体从业人员,也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并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或住院医疗保险费)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享受与其他同等条件参保人员相同的医疗保险待遇。 “非公”单位可办工伤生育保险 《办法》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公”单位,与雇员之间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后,可到单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生育保险的参保手续,并执行统筹地的统一缴费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工伤生育保险费由“非公”单位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职工个人不再缴纳工伤生育保险费。“非公”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生育保险费后,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生育时,其应该享受的工伤生育待遇费用由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非公”单位参加工伤生育保险后,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生育保险费的,在停缴期间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生育时,发生的工伤生育费用由单位负担)。 “非公”单位可涉足职业培训 《办法》规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非公”单位兴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同时动员全社会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面向“非公”单位及其职工,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为“非公”单位培养技术工人尤其是高级技工和技师;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就业准入制度的推行,督促和指导“非公”单位的从业人员通过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实现持证上岗。此外,《办法》还就全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如何督促、帮助和指导“非公”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何为“非公”单位就业人员提供档案保管等作出了规定。 朱咏梅(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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