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属毁约担保人难脱干系增城市国土局和荔城分局双双坐上被告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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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0日12:23 南方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戎明昌实习生/许海娣)因自己开办及提供担保的下属公司将“卖出”的土地再次转让质押,增城市国土房管局、增城市国土房管局荔城分局双双坐上了被告席,被索赔逾千万元。昨天上午,这宗特别的土地转让纠纷案在广州中级法院审理。 原告增城中军经济实业有限公司起诉称,该公司于1993年1月8日与增城县荔城房管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协议,双方约定,荔城房管公司将荔城镇罗岗石角山217亩土地以每亩85000 协议签订后,中军公司于1993年2月20日、2月22日分两次通过其他公司的账户支付了8225500元,另外,中军公司还向罗岗村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费等费用6177320余元。 中军公司交钱后,荔城房管公司却迟迟未能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2001年8月后,中军公司得知,荔城房产公司1993年在取得罗岗村的一块地的土地使用证后,并未把该地转为中军公司名下,而是于当年11月17日换为5个建设用地使用证,并进行转让、抵押,目前其中一块地已被法院拍卖。 据了解,增城县(市)荔城房管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增城县(市)国土房管局开办的,并由该局原副局长、增城市国土房管局原荔城房管分局局长钟某兼任法人代表。1994年3月18日,增城市国土房管局荔城分局还为房管公司作担保,“担保该公司注册资金600万元,并同时承担该公司的经济法律责任”。此外,增城市国土房管局荔城分局多次出具书面证明,证明“荔城镇皇洲所征500亩土地由中军公司总承包开发”。1994年7月27日,荔城分局还向中军公司书面承诺,以每亩30万元回收中军公司“三通一平”的土地。因荔城分局及房管公司的承诺一直未能兑现,中军公司遂于近日将增城市国土房管局、荔城分局、荔城房管公司一齐告上法庭。 在昨天的庭审中,增城市国土房管局在答辩中称,荔城房管公司是增城市政府批准成立的独立企业法人,该公司应当以其所得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国土房管局还认为,该局是增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的行政主管部门,对荔城房管房地产开发公司仅仅具有业务上的指导关系,并没有任何经济往来和行政隶属关系,从未收取过任何的资金或实物作为管理费等。因此,将该局列为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诉讼主体认定错误。 荔城分局及荔城房管公司也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表示异议,房管公司认为原告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 在昨天的庭审中,由于原告缺乏经验,举证过程持续时间较长,因此仅进行了法庭调查的程序。审判长表示将择日再进行法庭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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