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首例弹劾法官案调查 专家观点也大不相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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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0日14:41 新民周刊 | |||
(第一篇) 3月28日,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弹劾委员会就该院民事一庭副庭长王学彬是否存在接受宴请事实进行票决,并以15票对0票通过了对王学彬的不信任表决。40天后,法院作出免去王学彬副庭长职务、待岗学习的决定。 有媒体称,王学彬是我国第一个因百姓不信任而遭弹劾免职的法官,“磐石弹劾法官事件”也被称作中国弹劾法官第一案。 随即,本刊记者对此次“弹劾事件”进行调查,先后走访磐石市法院、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公安局主管领导,并调查诉讼双方当事人、证据提供人、知情人,本刊掌握的情况使我们对“弹劾事件”的合理性怀疑越来越多—— 中国首例弹劾法官案调查 撰稿/李清川(记者) 2003年6月1日,地处北纬43度线的磐石市被传言击中,这个行政上隶属吉林市的县级小城在夏季到来时提早陷入了“多事之秋”。 传言中的主人公是原磐石市人民法院民事一庭副庭长王学彬,因“接受主管案件被告及其代理人宴请”,他已被暂时调离审判岗位,待岗学习。对于此事,磐石市比较流行的说法是:王学彬被处理并非是因为接受了当事人吃请受到检举,而是因为与市建设局局长动手惊动了市领导直接相关。另一个流行更广的说法是:王学彬的结局要看事情的最终传播广度,他可能在3个月后重新上岗,也可能被牺牲,两种可能的巨大差距与事件本身无关。 与此同时,检举王学彬的当事人张俭,仍情绪难平,粗口不断,在他签名的采访记录上5次出现相同的文字:王学彬,我想干死他。 在磐石市,56万当地人的目光并不仅仅牵于沸沸扬扬的传言: 因附近的磨盘山得名的磐石市,石头的知名度远远落后于当地出产的优质水稻,由于春季以来吉林全省旱情严重,多次实施的人工降雨也丝毫未能减轻46万农业人口的焦虑。而在中心城区的政府机关,各级公务员也感受到了压力——吉林省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试点地区选在了这里。 6月2日,有60多辆出租车参加的一次活动使得环城路增添了一道“风景”:空驶的车辆鱼贯穿过市区的主要街道,要求政府减少非典时期对出租车的相关收费。 本刊记者对“弹劾事件”的调查从当事人开始: 调查一被“弹劾”法官是否接受当事人一方宴请? 家住磐石市福安街的居民张俭指着屋内墙壁的缝隙和支在窗架的木棍对记者说,“你看看吧,我这个日子是怎么过的!” 他介绍,2002年7月,他以“邻居刘家开设的粮油加工厂机器噪音大,粉尘污染严重,影响自己全家正常生活”为由,向磐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并附带赔偿。12月23日下午,第四次开庭在法院举行,审判长为民事一庭副庭长、助理审判员王学彬。 磐石法院弹劾委员会办公室出据的评估报告证实:当日休庭后,参加庭审的被告刘有强的姐姐刘路及委托代理人王玉珍在王学彬办公室谈话,使原告张俭和弟弟张伟产生怀疑,于是两人决定在法院门口等他们出来。张伟跟踪先行离开法院朝南走的刘路与王玉珍,目睹了两人在河南大桥附近上了一辆出租车往回开,张伟随即乘坐出租车跟踪。张俭跟随王学彬向北步行,目睹在市体育场附近王学彬上了一辆停在他面前的出租车。随后乘车赶到的张伟证实这辆车便是刘路与王玉珍乘坐的,张俭与张伟乘坐出租车一直跟踪至郑双聚狗肉冷面馆。 张俭向本刊记者介绍,他立即通知其妹夫李树晨从家里取来相机,三人进入酒店202房间内拍下了王学彬与刘路、王玉珍三人坐在一起的场景。“当时的场面比较混乱,我们先在包房外拍了一张照片,进入房间内拍照时三个人都扑了上来,不让我们拍照,然后我们撕扯起来。”双方争执的过程同样被拍摄下来,并成为磐石法院“弹劾”王学彬的主要证据。 张俭同时证实,在撕扯中,王学彬曾说过,“张俭,你给我个面子,别叫110来。” 被告刘有强及亲属向记者证实:刘路当场被围打,并向公安分局报案。 参与此案的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警官告诉记者:他们接到报案后曾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但并未进行处罚。 王学彬在磐石法院的调查中解释,自己拒绝过王玉珍的电话邀请,在酒店的聚餐是为妻子过生日,王玉珍与刘路是随后赶到的,并不存在双方同去、接受宴请的事实,并出示了就餐发票。 王玉珍与刘路出据的证言与王学彬不谋而合:她们没有宴请王学彬,是在得知王学彬妻子费光宇当天过生日才赶过去的。王玉珍还表示,她与费光宇本人很熟悉,互相以姐妹相称。 费光宇的生日日期是否属实?王学彬与王玉珍、刘路是否出据了虚假证言?据当地户政部门提供的户籍证明显示:王学彬的妻子费光宇的出生日期为1963年11月2日,身份证号码为22022319631102002。不难计算,公历的日期与12月23日相差整整50天,农历计算也相差12天。 同样,磐石法院在调查中证实了王学彬、刘路、王玉珍在“是否先后赶到酒店”这一重要细节的虚假性。在法院出据的报告中有这样的论述:三人表示,王学彬先点的菜为费光宇过生日,两人是通过电话联系后来到酒店的,进门不到两分钟举报人就进来拍照,这一时间并不符合当时的情况。从张俭跟踪到酒店直到李树晨取来相机这段时间里,张俭一直在酒店,如果有人后来是可以和张俭碰到,碰到后不可能再进入202房间与王学彬聚餐,而拍照时餐桌上已经有三盘菜,不可能在两分钟内做好上桌。 张俭提供给本刊的照片清楚显示:餐桌上共有三个茶杯和三个酒杯,均已倒满,一瓶白酒所剩无几,并没有给费光宇准备餐具和酒水。 磐石法院同时认定:即使被推翻的证言全部属实,王学彬也不应当与一个刚刚开完庭而案件尚未有结论的被告一方代理人同时就餐,在无一个亲友在场,妻子也不在场的情况下给妻子过生日的方式实属罕见。王学彬客观上有接受宴请的可能。 调查二被弹劾法官是否违法办案? 磐石法院认定的另一个结论是:王学彬主观上可能有违法办案的故意。 除去接受宴请的可能外,张俭反映,在12月23日开庭时,被告方追加的代理人王玉珍并不具备代理资格,无权参加此案庭审。 记者了解到,在12月23日开庭前,被告方的代理人为张月,她是被告刘有强的妻子。对于另请王玉珍做代理人,张月向本刊记者解释为“开庭那天碰巧在路上遇到王玉珍,因为她说话比我好(指流利),就让她和我一起去参加开庭了。”记者在磐石市平安保险公司了解到,王玉珍是该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与被告方亲属刘路是同事关系。在磐石法院一位法官的印象中,王玉珍与王学彬妻子费光宇相识很久,与王学彬也十分熟悉。 事实上,如果王玉珍作为被告另请的代理人,应当有授权委托书,案件应当重新开庭,重新核对当事人、代理人身份,而不能作为上一次开庭的继续。在张俭诉刘有强案件的卷宗内,涉及王玉珍的委托书上出现了常识性的错误,本该是“受委托人”身份的王玉珍出现在委托人的名目下。即使填写错误不存在,从法律规定的代理制度上,王玉珍仍不具备代理权。磐石法院据此认定:王学彬作为审判长让王玉珍随意参加庭审,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王学彬的随意性、代理人的违法性,使得法院调查人员认定,王学彬对被告方具有明显的倾向性。 6月1日中午,记者来到郑双聚狗肉冷面馆202房间就餐,20岁的苏萍告诉记者,她是3个月前应聘来到酒店做服务员的,半年前在这里工作的服务员都已经被老板解聘,服务员中没有一人能说清12月23日发生的事情。饭店杜姓老板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回忆:“我当时在别的房间吃饭,听到了202房间的动静,但时间并不长,我也没有上去,听我爱人说,当时双方有撕扯,一位女士受伤,我爱人给送了速效救心丸。”他同时表述了自己的不解,“怎么吃顿饭法官就出事了呢?” 事实上,张俭拍照的时间与他将照片上交有关部门的时间相差了一个月,这一个月又发生了什么?张俭回忆,拍照的第三天,他的代理律师,磐石市三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元吉曾打来电话,希望张俭能够息事宁人,并表明王学彬曾找过他,并希望张俭能够替他考虑,理由是“我指着法院吃饭的”。被张俭拒绝。在随后本刊记者与张元吉的通话中,张元吉表示,自己有顾虑,不能多讲。 此后,还有一位绰号为“苏二”的人来找张俭,希望他把照片和底片还给王学彬,张俭再次拒绝。 拍照事件发生后,张俭再去找王学彬谈案子时,王学彬的态度“比过去好了很多”,两人还说了些近乎话。王学彬建议张俭去找主管院长,因为“上面有话,我也没办法”。对案子的结果,王学彬这样解释,“你的案子肯定能赢,但是坡大你得多拉会儿。”对于张俭表露的不信任,王学彬说,“我才拿几个啊,我也得听人家的,你自己活动活动吧,谁像你啊,铁公鸡一个,一毛也不拔。”至此,张俭对王学彬彻底失望。 2003年1月,张俭拿着照片和申诉材料找到民事审判一庭李宏利庭长,李宏利庭长建议他等等再说,并坦言,这样对他案子的判决不利。随后,他向市人大、市纪委和政法委反映“王学彬违法办案,接受吃请偏袒被告,案件久拖不决等”情况,要求法院给予明确答复,并在春节过后两次来到市委书记张克委的家门口反映情况。 在向市政法委反映情况的第二天,两名法院工作人员在张俭家为其采了谈话笔录,并对王学彬开始调查。调查三法官被“弹劾”是不是法院的自觉行为? 磐石法院主管干部工作的副院长顾吉正思路相当清楚,原本要去长春汇报工作的他因为交流的深入推后了他的行程。 他认为,“弹劾法官”是法院清理自身干警队伍的方式之一,目的是让隐蔽性很强的违法违纪事件浮出水面。而事实上,张俭仍坚持认为,是因为法院不给予处理才使他走上了找人大、找政法委、找市委书记的上访道路。 6月2日,本刊记者在磐石市法院看到了相关文件: 在题为“磐石市人民法院弹劾委员会办公室第一号提案”的文件中,案件来源一栏明确注明:磐石市纪检委、政法委转来当事人张俭上访案件,反映王学彬同志接受了案件当事人的女儿和代理人的宴请,办关系案、人情案,要求我院予以查处,并向市纪检委、市政法委通报查处结果。 在磐石法院出台《关于对干警实施不信任弹劾的暂行办法》之前的2月11日,一份名为“磐石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立案审批表”便被签署,在其案件来源一栏也标明为“政法委转来张俭信件”。 两份文件的相同之处至少说明一点:“王学彬弹劾案”是由市政法委、市纪检委督办的案件,按照惯例,督办案件是必须要拿出结果的。 另一个耐人寻味的细节是,在“弹劾”发生近一个月后,磐石市人民法院的态度由主动向外界介绍情况转为“不接受采访”。在本刊记者到法院了解情况时,便多次被拒绝,理由是:“我们已经接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通知,不能接受记者的采访。”在当地政法部门工作的一位张姓干警说,“法院现在的压力很大。” 在“不信任弹劾”通过一个月后的4月28日,王学彬还是担任了某物业公司诉磐石市科协案件的主审法官。在磐石法院作出《免去王学彬副庭长职务、待岗学习的处理决定》三天后的5月9日,王学彬依旧担任了邹某诉讼王某解除同居关系案件的主审法官。而这个时间安排就张贴在法院办公楼前厅的公示栏中。 调查四王学彬究竟缘何被“弹劾”? 磐石市人民法院弹劾委员会以15票对0票通过王学彬不信任案成立是在2003年3月28日,直到5月6日,才以“磐法发200316号文件”形式下发了《关于免去王学彬副庭长职务、待岗学习的处理决定》,中间相隔了整整40天。对于如此漫长的间隔时间,磐石市比较流行的说法是:王学彬被处理并非是因为接受了当事人吃请,而是因为与市建设局局长动手惊动了市领导才被处理。 6月2日,本刊记者走访了磐石市建设局,并通过有关人员找到当时受雇参加植树的人员。他介绍了基本情况:2003年4月8日16时,磐石市为创建省级卫生城,由市建设局组织在市内路边植树,当植到名牌内衣精品店(王学彬家开的商店,其妻子费光宇为老板)门前时,王学彬阻止植树者,不允许在此植树,并发生激烈争吵,随后动手打伤建设局局长。 此事发生后,市建设局向市委、市政府汇报,并强烈要求严惩王学彬。磐石法院工作人员也证实:此事市委领导高度重视,责成市纪检委进行了调查,并要求我院对王学彬进行纪律处分。 在法院免去王学彬职务的文件中,也清楚地将3月28日弹劾结果和4月8日王学彬打人事件并列提出,并形成文字为:“此事未及处理,王学彬又在自家门前的大街上公然阻止全市的城市绿化工作,同建设局领导耍特权、动手脚,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磐石法院最终作出一并处理的决定。 接下来的疑问是,如果没有发生打人事件,王学彬的最终处理会怎样?磐石市市委的一名干部说,如果单独处理打人事件,免去其行政职务的结果不算重,因为王学彬的行为已经与市委、市政府的大局工作产生了极大冲突和极恶劣影响,更何况市委主要领导过问的事情是不能走过场的。如果真是这样,是否意味着来自百姓的举报并非是“弹劾事件”的决定因素,如果这一点也成立的话,“弹劾事件”在最终对王学彬的处理结果上也就很少意义了。 6月2日,本刊记者走访了位于商业区黄金地带的名牌内衣精品店。王学彬和妻子费光宇均不在场,一位中年妇女称,“老板不在,出去进货了,一时半会儿不会回来。”从室内装修和规模看,这个店铺在磐石市也算是“精品”。一层是营业区,二层用做仓库,粗粗计算,店铺的营业面积大概在100平方米之上,货品的种类也很丰富。临近的店铺介绍,这家商店在磐石市名气不小,很上档次。在记者转身离开商店没走出20米,那位中年妇女随后赶来,追问记者有何目的。- (第二篇) 为什么是“弹劾”?访磐石市人民法院弹劾委员会主任委员、副院长顾吉正 撰稿/李清川(记者) 6月2日上午,磐石法院院长许伟一直没有出现在办公室,去年10月他刚刚由吉林市昌邑区法院副院长任期内调任。同样,王学彬也一直未能出现在干部科的办公室,这是他待岗期间学习的地方。干部科一位王姓先生解释,王学彬请了病假。 主管干部工作的副院长顾吉正是磐石法院实施“弹劾”制度的主要倡导者和推动者,就目前争议颇多的“弹劾”制度,他接受了本刊记者采访。 记者: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你们出台《对干警实施不信任弹劾的暂行办法》的? 顾吉正:目前,执法执纪人员违法违纪的事情时有发生,这个群体有其特殊性:由于违法违纪事件双方或者多方有利益关系,隐蔽性很强;由于长时间从事政法工作,在违法违纪事件浮出水面时,当事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强烈,反侦查经验丰富。这使得相关案件的查处困难重重,大部分案件的查处结果都是查无实据。 记者:有实无据的调查结果是否占有很高的比例? 顾吉正:100起案件能查实10起已经很了不起,平均水平是5起。5%的比例又不可避免地造成了部分干警的“有恃无恐”,形成恶性循环。有事无据,要不要处理?在党纪国法之外是否可以保证队伍的纯洁?这是我们的考虑。我们设立这个制度的唯一标准就是解决问题。 记者:为什么叫弹劾? 顾吉正:我们在施行《关于对干警实施不信任弹劾的暂行办法》前,也寻找了很多资料。“弹劾”一词最先出现在我国封建社会时期,它的本意是“揭露”。我们也在网上看到了不少的争议文章,对我们的工作是一件好事情,我们正在考虑将“弹劾”的名字换掉,可能会是“合理怀疑问责制”或是“合理不信任问责制”。 记者:这样一套以不信任为前提的办法是否意味着干部工作的严肃性改变? 顾吉正:我们的怀疑是合理性怀疑,合理怀疑难以排除,是因为其行为有不合理处。只是在证据方面,我们没有确凿的东西。我一直是做干部工作的,在人事局、组织部工作过,在来法院工作前,我在市公安局主管纪检工作,去年我一共处理了42名违法违纪干警,而全局的干警数量是397名。目前我们实施这套办法的确也有些其它的背景,因为过去的流弊和积习太重了。 记者:“弹劾”和通过纪检部门处理干部有什么本质区别? 顾吉正:在于证据。如果找不到证据,事实再清楚,纪检部门也无法处理干部。只要合理性怀疑存在,就可以开始对干警调查,并提请弹劾委员会票决。 记者:这样通过“票决”的方式来“弹劾”法官是否存在误差? 顾吉正:理论上讲,误差是存在的,但在实践中,我们有一整套办法和严肃的规程使得“票决”的方式相当精确。首先要有群众举报,我们要做存在可能的判断,尽管是有实无据,我们的调查核实还是建立在证据的基础上的。在确定启动弹劾程序后,我们要在29人的弹劾委员会委员中随机抽取15位委员,听取弹劾办公室的报告及被弹劾人的辩解,针对有关问题题出质询,最终通过无记名投票进行不信任票决,最终还要由院党组决定。- (第三篇) 在对“弹劾事件”产生诸多合理性怀疑的同时,直接诱发“弹劾”发生的诉讼也有太多令人回味的细节,当事双方及有关部门的态度使得原本并不复杂的纠纷出现梗阻 不信任,不只对法官 撰稿/李清川(记者)祸起萧墙。 一堵37厘米厚的大墙,将两家的生活分割开去,又将两家的恩怨联在一起,邻里间的纠纷先后通过环保局、法院均未能彻底解决,直到一场事先没有张扬的暴力事件发生——6月3日,当吉林市环保局在吉林市法院工作人员陪同下来到刘有强家的“彩金粮油加工厂”再一次进行噪音、粉尘、振动监测时,张家与刘家的矛盾“一触即发”,张俭与刘有强的母亲在冲突中受伤住院。 刘有强对本刊记者说,张家阻挠不让监测。 张俭的儿子对本刊记者说,刘家关上大门不让人进去。 冲突的起因并不重要,一个可能在邻里之间解决的实际问题,一个可能由环保部门调解的矛盾,一场可能由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化解的冲突,为何发展到拉下了法官,又无谓流淌了鲜血呢? 张俭:我一共做了6次噪声、粉尘鉴定,环保局却让我把房子卖了。 张俭的外孙女小名叫宝宝,在记者进屋时,被张俭的妻子刘淑芳抱出了门。 张俭从屋子一角掏出了一些书籍,展开一看,是《特殊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吉林市环境保护条例》,“为了打官司,我学了不少东西。” 48岁的张俭先前住在“街里”,1997年,他卖掉了县城里的房子,花了4.5万元买下了与刘有强相邻的四间房。张俭原是磐石县货运一公司职工,自己养车跑运输,因为跑线的车辆多利润低,在买下房子后,他开了维修摩托车的店。 张俭说,开始的时候,粮油加工厂的噪音并不大,至少还没对生活造成严重影响,2001年后噪音突然大得无法忍受,而且机器不分白天黑夜地开,他的妻子刘淑芳因此患上严重的神经衰弱。张俭曾经将与刘家相邻的那间房租出去做“校泵”生意,也因为声音大迁走。为此,他曾找到刘有强解决问题,刘有强说,你到环保告我吧,那儿都是我的哥们儿。但刘有强否认了这一说法。 2002年3月,张俭向市环保信访办反映情况,环保局多次来进行测量,张俭对测量的不满为“他们在地中间测量,那儿的声音比墙根小多了,而且测量时,刘家只开声音小的三台机器,其余的都不开,所以不准。”即使这样,环保局的监测结果仍然显示:机械振动与噪声都已超过国家标准。 在“磐环保信访20021号”名为“磐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彩金粮油加工厂污染信访案件的处理意见”的文件中,有这样的文字,“彩金粮油加工厂对生产车间靠西侧墙壁采取从上到下泡沫材料封闭,一台磨米机西侧开地槽隔振的措施,把一台机械振动较大的破碎机挪至东侧里屋。2002年7月8日经环境监测站监测,振动、室内噪音有所下降,生产粉尘得到有效封闭,但部分指标仍超出国家标准。”环保局建议张俭向人民法院起诉。 “环保局监测了6次,法院开了4次庭,还没有结果,你说我能咋办?”张俭对环保局和法院的不满挂在他的嘴上。事实上,张俭有自己建房的计划,1000多元钱的石头和4000多元钱的钢材垒满了他家的小院。但由于他居住的地区已经列入开发区,他家所在的街道也被磐石市列入一类街道,他的建房计划已经无法实施了。 刘有强:我已经投入7000多元改造,开了这么多年的厂子也不能说关就关啊 刘有强的家距离自己的粮油加工厂和张俭的家都很近,不过几十米的距离,这栋灰色的二层小楼面向街面的大门已经锁上,要想走进去,必须穿过房子旁边一个狭窄的过道。 刘有强和他妻子张月接受了本刊记者的采访。 刘有强介绍,彩金粮油加工厂是根据他父亲刘彩金的名字起的,房产建于上个世纪70年代初期,1983年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时,刘家以7500元的价格买下3间房和6台机器,并在1985年和1990年两次对房屋和设备进行改造。 1998年,张俭找到他,“你们的噪音太大了,环保现在立法了,如果不改造,我让你们家关门。”刘有强回忆,并建议张俭走程序。 在刘有强的理解中,张俭的行为是“讹诈”,他举出的理由是,张俭的另一位冷姓的邻居在改建房屋时,因为加高屋顶高度并向前面延长了门面,张俭也用相同的方式“讹诈”他们,最终,冷家给张俭补偿了4000元钱,并免费给张家修了一个烟囱。张俭的说法是,4000元钱是挡光的补偿,烟囱是因为冷家加高了屋顶,原来的烟囱高度不够造成排气不畅,调解工作是环保部门做的,不是两家私下的交易。 张月提供的另外一个情况是,2002年5月,由于附近一所中学的输水管道破裂,附近吃水的居民都有不同程度的拉肚和中毒反应,张俭带他爱人找到校长,以不给钱就将人留下为要挟,要了校长500元钱。张俭对此的解释是,当时家里的确没有治病的钱了,希望学校能预支一部分钱治病,学校共分三次给了700元钱。 对于宴请王学彬一事,张月有新的解释:“因为二姐刘路和与王玉珍是同事,所以我也认识,开庭时王玉珍才发现王学彬是自己的投保客户,到了年底,正想请王学彬吃顿饭,就在开庭后邀请了他。”对于当天是否是王学彬妻子过生日,她明确表示,自己不知道。 磐石的“地面”并不大,记者的活动很容易被监控,一个有趣的细节是,记者坐下与刘有强聊了几分钟就有人打来电话,刘有强在走出室外接电话前只说了两句,“我知道。”“他们正在我这呢。” 事情发展到此,刘有强也很无奈,他说,我厂子开了这么多年,也不能说关就关啊。6月5日晚,他再次打来电话说,我现在在路上走,都别着一把锃亮的斧子,如果不是还有家里人,我也不想要命了。 环保局长:我们有问题,有问题 接近午饭的时间,磐石环保局局长杜志新正坐在他那间特宽敞的办公室内签阅文件,在得知记者要了解张俭信访事件,杜局长接连说了好多声,“我们有问题,有问题,开办任何企业都应以环保为前提。” 杜志新介绍,张俭通过信访渠道反映彩金粮油加工厂存在问题时,市卫生局局长曾打来电话关照张俭,他回忆当时的情景时说,“我在电话里说,‘因为是信访渠道的事情,不用你打电话我们也会认真处理的。’” 因为第一次监测发现,粮油加工厂的各项指标都超过了国家标准,环保局于2002年4月4日向彩金粮油加工厂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又于5月29日下达了限期整改决定书。2002年6月19日,环保部门向粮油加工厂下达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通知书,对彩金粮油加工厂罚款10000元。 但罚款的处罚并未能实施,环保局对此的解释是,“我局认定该企业生产噪音已经得到有效降低,但由于生产条件和工艺方面原因,很难实现达标排放……该企业虽然已经违反《吉林市环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但鉴于该企业后期治理污染的积极态度,不再予以行政处罚。” 尽管在文件上清楚标明“建议该企业及早考虑搬迁或重建,从根本上解决污染问题”,在实际的调解会上,环保部门还是建议张俭将房子卖给刘有强。杜志新的解释是,“我们建议张俭搬出来或者把房子卖出去,因为我们对企业也没处理权。”- (第四篇) 专家观点对中国首例法官弹劾事件,正反意见势同水火,沸沸扬扬。有意思的是,在这个过程中,事件的前因后果并不十分清晰。 事实的本原当然重要。而人们对弹劾事件倾注如此多的注意力,实际上已经超越了事件本身,体现出的是对中国法制诸多深层次矛盾的关怀。本刊为此约请了全国政协委员、我国民法权威梁慧星教授,与上月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学家沈岿博士,对法官弹劾制度本身进行解读 叫停“错案追究”完善“法官弹劾” 特约撰稿/梁慧星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如何保证法院裁判的公正性和重塑法院在人民心目中的权威,已经在人民法院内部引起高度重视。有代表性的解决方案有两个:一是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的“法官弹劾制”;二是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错案责任追究制”,体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思路。 并非殊途同归 法官弹劾制的根据在于,人民通过自己的代表选任法官并授予决定人民身家性命、生杀予夺之裁判权,其基础是人民的信任。人民一旦不再信任某个法官,当然可以仅凭这一点而罢免他。罢免法官的充分条件是人民的不信任,既不考虑案件判决之正确与错误,也不考虑该法官是否已构成“违法”、“犯罪”。磐石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王某,仅因在开庭后接受被告人宴请,就受到“弹劾”并被免职,成为中国被弹劾免职的首位法官。与发达国家的法官仅因接受当事人馈赠高尔夫球杆一支即被弹劾免职的实例相似。接受一次宴请、一支高尔夫球杆,并不必然导致“枉法裁判”(有的人不正是这样为“吃了原告吃被告”进行辩护的吗!),但因此动摇了法官选任的基础:人民的信任! 错案追究制的根据在于责任制,法官判了错案,违背了法官的职责,因而应受到责任追究。法官任职的必要条件是“称职”,法官免职的充分条件是“不称职”。你要免他的职,就必须证明他不称职,因而必须证明他办了“错案”,或者证明他有“违法”、“违纪”、“犯罪”的事实。按照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办法》的规定,被确定为错案的合议庭成员或独任法官,由纪检、监察部门作出纪律处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被追究错案责任的法官,当年不得提拔、晋级,一年内办了两件错案的,停止法官任职一年——全然不考虑人民的信任! 我们从新闻报道所看到对“法官弹劾制”的种种非难,例如批评法官弹劾制仅凭“投票表决”、“合理怀疑”就罢免法官,违背“疑案从无”的证据规则,“容易被人利用”、“无益法制进程”等等,进而宣称“拿不出证据就不能罢免!”实际上是从我们所习惯的错案追究制的思路来看待和批评法官弹劾这一先进制度。说法官弹劾是先进的制度,不仅是看到法官弹劾制渐次为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采用的发展趋势,不仅是看到通过法官弹劾制,有利于保证法官队伍的纯洁性,保证法院裁判的公正性,有利于提升法院本身的权威和法律的权威,更在于通过法官弹劾的合法程序,表达公民对法官的不信任,以淘汰违法失职的法官,体现了公民对法官“民主控制”(Democratic Control)的法治原则。可见,错案追究制应当“叫停”,法官弹劾制应当“上马”。 制度的再设计 吉林省磐石市实行的法官弹劾制,在基本思路和精神上,与笔者在今年三月政协会议期间关于“建立法官弹劾制度”的建议一致。于此必须指出,法官弹劾制度不应当由人民法院自己制定和推行,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制定法官弹劾法,在全国范围内一体推行。笔者愿借此机会,对建立法官弹劾制度的建议作如下补充: 建议在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常务委员会下设“法官弹劾委员会”,推选“人大代表”九至十五人为“弹劾委员”。法官弹劾委员会既可以根据公民的告发提起弹劾案件,也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地方人民法院院长的请求提起弹劾案件。 弹劾事由,应限于违背职务、懈怠职务、滥用程序、徇私枉法及其他不当行为。大致相当于法官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活动和参加罢工;(二)贪污受贿;(三)徇私枉法;(四)刑讯逼供;(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六)泄露国家秘密;(七)滥用职权,侵犯人民合法权益;(八)玩忽职守;(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十一)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宴请和送礼;(十三)其他有损法官威信的不当行为。须特别强调的是,为确保法院裁判的独立性,及判决错误应当由上诉、再审等程序予以纠正,有关案件仅涉及程序而不涉及实体审理。滥用程序属于弹劾事由,而实体判决,包括事实认定错误和法律适用不当,不得作为弹劾事由,即使在调查中亦不得涉及。 弹劾委员会自行提起或受理法院院长请求后提起弹劾案件,启动法官弹劾程序后:应由弹劾委员会委派弹劾委员进行调查,或者委托检察机关进行调查;通知证人到场提出证言;要求法官本人到场作出说明(法官可自由决定是否到场说明)。弹劾委员会经过调查和听证,应就弹劾案件作出决定(弹劾委员人数三分之二多数有效):(一)弹劾事由查无实据的,决定终止弹劾程序。(二)受弹劾法官有应追究刑事责任事由的,决定终止弹劾程序,移送检察机关(法官受刑事判决确定的,当然丧失法官资格,不必重复弹劾)。(三)经调查有弹劾事由的,决定交付弹劾审判。 弹劾委员会作出交付弹劾审判决定时,任命法官一人、律师一人、法学教授一人,组成弹劾审判庭。弹劾审判准用刑事诉讼程序,一审终审。审判应当公开进行,并采用口头辩论方式。受弹劾法官得委托律师一至二人出庭辩护。经审判认定弹劾事由不成立的,判决宣告弹劾审判终止;认定弹劾事由成立的,判决宣告受弹劾法官免职。免职判决须附具理由,且须明示免职事由及其证据,并作成判决书。受弹劾法官,因该免职宣告,丧失法官资格,除不得再被任命担任法官外,也不得担任检察官、律师、公证人、仲裁员。受弹劾裁判免职之法官,自受弹劾免职宣告之日起经三年后,发现认定免职事由的事实错误或所受刑事判决被撤销的,得向弹劾委员会请求恢复其法官资格。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 制度试验的名与实 撰稿/沈岿在我们痛苦地感受到当前的制度难以遏制公共权力的腐败时,强烈的、善良的改革愿望与冲动,不宜一意孤行,而应该在审慎理性的引导下,选择既可行又正当的试验方案。同样,对任何方案可行性、正当性之评价,亦应在审慎的“理性法庭”之上进行,警惕先入为主的情绪或偏见作祟。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一次不信任弹劾法官的举措,犹如在早已不平静的司法改革之潮中再次投下巨石,激起社会各界褒贬不一的声浪。由于其在共和国历史上第一次以“弹劾”的名义,处理一位涉嫌办人情案的法官,公众自然不免像对待其他“吃螃蟹”壮举一样,十分在乎这个首例的意义。然而,赞成与反对的专业意见,除了一致认同该举措的良好动机以外,几乎在每个细节上都成水火之势,委实让法律业界以外的普通民众不知谁是谁非。对既有的争论予以大致的归总,无非纠缠于两个相互关联的方面:其一,该项举措所依托的制度是否可以冠名为“法官弹劾制”;其二,这一制度的实质内容是否具有合法性与正当性。 冠名之争:话语移植下的“弹劾” 批评者多异口同声地谴责,磐石市法院对当事法官的处理绝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弹劾”,不能以这个名词称呼之。其理由主要在于,在某些法治发达国家,弹劾是由宪法规定的一种重要制度,系特定国家机关对重要公职人员的违宪或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审理并剥夺其职务的措施。由于法官需要具备特殊的地位和身份保障,方可独立、公正地依照法律行使其裁判职能,而不受任何政党、团体、机关甚至民意的左右,因此,弹劾法官的条件、程序等需要非常复杂的制度安排。 确实,法治发达国家对弹劾法官是相当慎重的。 在德国,若法官在履行公务时或者在履行公务之外违反宪法原则或者违反州的宪法秩序,只有联邦议院(相当于英国的下议院、美国的众议院)才可以提出弹劾法官的申请,联邦宪法法院根据联邦议院的请求,经过预审、言辞辩论程序以后,按照2/3以上多数作出责令法官调任其他职务或者退职的判决。在法官是故意违法的情况下,则判决罢免法官。而受到处分的法官若不服判决,还可以提起再审申请。 在美国,弹劾联邦法官的请求由众议院提起,案件由参议院审理。若参议院通过类似刑事诉讼的程序(但不设陪审团),经2/3以上出席的参议员同意,确认法官犯有宪法上规定的叛国罪、贿赂罪或者其他重罪和轻罪,就可以作出罢免法官的裁判。 …… 无论如何,磐石市法院的“弹劾法官制”,都不能与这些国家的制度相提并论。然而,当批评者仅仅凭此认定磐石市法院作法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弹劾法官的时候,他们不经意间坠入了先入为主的偏见之中。由于我国自1982年制定现行宪法以来,始终未在法律文本中出现“弹劾”一词,所以,民众以及法律职业者对弹劾制的想像,多是在观看电影、电视或者阅读报刊杂志、法学文献时获取的。这种想像深深地烙上了话语移植的印记。可是,任何话语的移植过程中,读取话语的人都有可能出现两种情形:第一,有意无意地缩小了被读话语在输出国的意义范围;第二,有意无意地忽视了被读话语曾经在本民族语言中的用法。 其实,“弹劾”在英文中的对应词(impeach),有起诉、指控、检举、谴责、责问、质疑、驳斥、否决等多种意义,在法律中还可用于对法院判决提出异议(impeach a judgement)、质疑证人(impeach a witness)、陪审团不得推翻其裁定(a jury cannot impeach their verdict)等场合。而在我国古代,“弹”有批评、抨击之意,“劾”有揭发罪状、检举之意,“弹劾”多指御史或监察御史等向皇帝检举违法失职的官吏、请求惩办。可见,相互对应的中文和英文,几乎有着类似的平常意义。但是,当译者们经常把中文的“弹劾”专用于翻译西方国家出现的对国家元首或法官的指控,而在其他场合用别的汉语翻译同一个词时,加之我国相当长时间从未在法律上正式使用该词,读取“弹劾”一词的人自然有了一种较为偏狭的误读。而磐石市法院不管是否有哗众取宠之意,单论其语词的运用,并不违背“弹劾”一词的平常意义,无可厚非。毕竟,这个词在我国当前法律文本上的缺位,意味着其尚未确立专门的、限定的意义。 由此而论,批评者也许暗藏着更深的策略性用意:基于法治发达国家之经验,我国在走向法治的进程中,法官的作用需要日益突出;为保证独立、公正、权威的司法,法官必须在法律上获得更加特殊的地位和身份;所以,对法官的指控和罢免,应当建构起一个复杂的、慎重的、特别的、与法治发达国家类似的“弹劾制度”;而允许磐石市法院首用“弹劾”一词,并让媒体将在此名义下创立的制度作为典范来宣传,就可能阻遏与法治发展相匹配的弹劾法官制的形成。冠名之争,实乃法治战略之争。目前,在批评者的压力之下,磐石市法院选择了撤退,将“群众不信任弹劾制”改成了“合理怀疑问责制”。 合法性、正当性之争:制度试验如何评估 当然,批评者并不完全局限于质疑磐石市法院用词不当,他们对这个制度试验方案的实体内容也提出了诸多批评。其中主要有:1、按照现行宪法和法官法,罢免法官乃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而非法院权限范围之内的事;2、根据群众的不信任举报,就启动弹劾程序,可能会有人利用该制度对法官进行诬告、陷害,毕竟法官是一份容易得罪人的职业;3、基于“合理怀疑”就作出处理,既不符合证据规则,也属于有罪推定;4、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干部和农村干部群众中,聘请18名弹劾委员,从法院内部选出8名弹劾委员,组成弹劾委员会。弹劾程序启动后,法院从全体弹劾委员中随机抽取15人出席听证会,审理以后进行投票表决。这一制度设计可能导致民意对法官依法办案的左右,毕竟,民众意见并不见得同法律的真正要求相一致。 然而,支持此项制度试验的一方,提出了针锋相对的反驳:1、据媒体现有的报道,较为明确的是,磐石市法院解除了当事法官的审判长一职,其他所谓“免职”、“待岗”等皆语焉不详。可审判长一职是审判岗位而非法官身份,其任免由所在法院决定,因此,磐石市法院的处理并不触及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罢免权;2、当前司法腐败较为严重,民众为打赢官司不惜贿赂法官,而建立不信任举报制度,可以有效杜绝当事人双方向法官行贿;3、由于司法腐败都不是在阳光之下进行的,举报人很难获取充实的证据证明法官接受贿赂,因此,“合理怀疑”的证据规则是切实有效的,而且在听证会上被举报法官可以提出申辩,程序显然是公正的;4、弹劾委员会有广泛的代表性和较强的公信力,形成了对法院的一道“防火墙”。 双方主张各执一词,争论此项制度试验的合法性与正当性。除了在法院权限的异议方面,批评者已经失去说服力之外,其他三个方面似乎各有其理,难分伯仲。然而,如果我们跳出正反两方的这些评论性意见,首先反思对制度试验进行评估的正确方法,或许会有助于澄清疑惑、留出真正的问题。其实,任何制度试验的绩效与缺陷如何,当以试验方案的实际运作情况为拷问对象,而不宜简单地先行跨入“意义”或“可能后果”之争。从媒体的报道情况看,该项制度试验仅仅进行了一次,因而,我们当前应该就这个个案予以实证观察。当然,由于此案已经经过媒体的过滤,实际运作情况只能从这难免不足的二手材料中透析。 据报道,此案最为关键的、已有证据证明的事实是:当事法官在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被发现与另外一方当事人共同吃饭。而弹劾委员会以及法院正是藉此认为,当事法官客观上有接受宴请的可能,从而构成合理怀疑。确实,仅凭一起吃饭就断定法官肯定在办人情案、金钱案,显然证据不足,当属合理怀疑。但是,《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8条规定,“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不得私自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就此规定而言,只要有证据证明法官私自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法官的行为就属于违纪行为,法院就可以对其进行相应的处分,最起码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实行回避。因此,至少在本案中,法院只需适用既有的规则,就足以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而无需另外创设并施用“合理怀疑规则”。 或许有人会进一步追问:可是,在有些案件中,法官与当事人一方吃饭不会让人知道,此时,合理怀疑不就可以作为可适用的规则了吗?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还是结合实际发生的这个“弹劾案”来分析。有报道称,弹劾委员会以及法院认为合理怀疑的另一个因素是:当事法官指定了无权代理案件的某个人做被告的代理人。可是,撇开共同吃饭的事实,单凭这个事实根本不足以构成对法官办人情案的合理怀疑。因为,这种错误的指定也许是一种因为疏忽而构成的失职。 实际个案的考察,让我们有理由在评估该制度的试验时提出真正的问题:试验方案的设计者,是不是在发现既有规则真的无法有效地实现遏制司法腐败的目的之后,创造性地提出了可替代方案?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我们才有必要就其新方案的合法性、正当性进行论证;但是,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节约制度成本的理由,就足以推翻新方案的正当性了。(作者为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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