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时评:女性的尊严一元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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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0日14:50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郭松民 一个明显有变态心理的男人李辉,为了确保女友的“贞操”,竟锁住她的阴部,这一案件日前被抚顺市望花区检察院以“伤害罪”提起公诉,受害人秀秀也将附带民事诉状递交了法院。但令人大惑不解的是,她仅仅要求赔偿1元钱(见6月5日《华商晨报》)。 在遭受了如此惨酷的折磨之后,为什么却只提出这么一个微不足道的数字呢?秀秀让律师转告记者:李辉不仅伤害了我的身体,同时也严重地伤害了我的人格和尊严。身体的伤痛可以医治,精神上的痛苦却永远无法忘记,也是经济所无法补偿的。我要的1元钱希望能起到警示作用,使人们懂得尊重女性的人格与尊严。 秀秀的用心不能说不好,但问题的矛盾之处却在于,撇开李辉可能受到的刑事处罚不谈,1元钱的赔偿真的能够“起到警示作用”,让那些潜在的“李辉”们“懂得尊重女性的人格与尊严”吗?如果“女性的尊严”只值1元钱,那还能叫“尊严”吗? 人格权是一种民事权利。人格与尊严虽然无价,但遭受侵害获得赔偿却是绝对必要的!因为它不仅体现了对受害方权利的认同,更是对加害方的惩罚,并由此对其他可能的侵权行为构成有力威慑,从而减少整个社会的侵权行为,最终达到保护全体公民权利的目的。从社会运作的角度来看,民事赔偿这种惩戒功能更为重要,因为“对受害方权利的认同”只是对某一特定社会个体,而惩戒功能却是对全体公民权利的保护。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一书中曾经很深刻地指出:“当某个人受到伤害或摧残时,我们要求对在他身上犯下罪行的人进行惩罚,与其说是出于对那个受到伤害的人的关心,不如说是出于对社会总的利益的关心。” 其实象征性地索赔1元钱,并不是秀秀的首创,这几年发生了不少“索赔1元”的官司。红极一时的如姚明、王志文、司马南,默默无闻的有普通记者、大学生等,都曾是这些官司的原告。他们有一个共同的潜台词就是:我打官司绝不是为了钱,而是为了替自己讨一个公道。这样一来,他们向世人展示自己高尚品格的目的算是达到了,但法律对不法行为的惩戒功能却被大大削弱了。从这个意义上说,秀秀不求赔偿,只为正义而打官司的想法固然应该受到我们最大限度的尊敬,但她采取的措施和她宣示的目的却刚好南辕北辙! 去年深圳有一位郭女士,因受到美国青年马克的非礼愤而将其告上法庭,索赔1元!这个案子后来以郭接受马克的道歉撤诉了结。不过当从电视中看到马克那副满不在乎的模样时,我不禁在想,如果他真的在法庭上被判决支付1元赔偿,他会从中得出什么结论呢?非礼妇女会不会成为他在中国旅行时的消遣呢?比较一下几年前同样有美国青年在新加坡因行为不端而痛遭“中世纪”式的鞭刑,哪种方式更有利于规范这种国际流氓的行为,不是明明白白的吗?(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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