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歉声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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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0日16:51 新浪网 | |
2002年2月9日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刊载了标题为《去年状告汽车春运票价上涨的律师因违法进看守所》的文章。现根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3)海民初字第153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于2002年2月9日转载的报道失实,为此,新浪网须向原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为履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3)海民初字第1536号民事判决书,新浪网特此声明:新浪网由于转载该文章,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在此,新浪网诚恳向李劲松致歉,以为李劲松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二OO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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