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教师告上司“性骚扰”胜诉 赔偿精神损失费2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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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1日04:43 北京娱乐信报 | ||
武汉江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 据新华社武汉6月9日电(记者侯方峰 黎昌政)武汉市女教师何某诉上司“性骚扰”案9日有了结果。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侵扰原告事实成立,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人格权利,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 原告何某是武汉市某商业学校中外语言教研室老师,因不堪原教研室副主任盛某的性骚扰行为,于2002年7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自2000年下半年始,被告利用工作之便对原告进行性诱惑,被拒绝后仍不死心,在同事面前大肆张扬喜欢原告。2001年,学校组织教师外出春游,被告当晚11点多尾随至原告房间,对原告隐私部位抚摸,强行亲吻。此后,只要办公室没有别人,便肆无忌惮地对原告实施“骚扰行为”,并给原告发黄色短信息。 原告认为,被告对原告进行言语挑逗、行为骚扰,进而发展为性侵害,不仅影响了其正常工作生活,而且对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伤害,精神几乎崩溃。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她的身体权、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 被告辩称,与原告是普通的同事关系,从未有过非礼行为,反而曾被原告的丈夫勒索1万元,并在其胁迫下“保证”今后与何某是正常的同事关系,对以前所做的事向何某的丈夫表示歉意。原告丈夫没拿到钱,就在学校吵闹,被告不堪压力,辞去了教研室副主任职务。 法院审理查明,在学校组织春游期间,被告在原告房间仅原告一人的情况下逗留了一段时间。其后,被告在与原告打扑克、抢手机的过程中,分别吻过原告一次。学校在同意被告辞职的文件中称其“行为举止不当,有损教师职业形象”。审理中,被告未就“保证”系受胁迫所写举证。 盛某不服一审判决,已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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