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为何变成了被执行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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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1日07:57 大连日报 | ||
刘士金本报记者李楠 最近,金州某实业公司卷入到一场原本与自己无关的经济纠纷之中。6月9日下午1时30分,金州区法院执行二庭的11位执行员到这家公司搜查一张7.5万元的支票,经过一个小时的紧张搜查,执行人员没有发现那张支票。下一步,他们准备通过审计查找这家公司的重要资产和债权等。这是我市首次强制执行“案外人”。 “案外人”怎么变成了被执行人?事情还要从头说起。2000年10月20日,金州金竹特 金竹特钢厂坐落于某实业公司的院内。1997年12月,叶春英与这个公司签订租赁合同,而后就在租赁的地方自建1座球化退火炉、14个退火罐及办公房等设备。后来,由于金竹特钢厂的负责人下落不明,某实业公司应得的租金和水电费也没有收回。2002年4月,某实业公司将退火炉、退火罐等物品变卖。经刘大江申请,9月份,金州区法院作出裁定:某实业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处分了法院已查封的财产,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追加某公司为案件的被执行人。经过物价部门的评估,法院查封的特钢厂的财产价值23万多元。 对此,某实业公司提出了异议,认为自己没有过错。其中一个重要理由就是,1998年1月,金竹特钢厂租赁该公司拔丝厂,在经营期间,特钢厂建造退火炉一座,租赁期满后,产权归我们。如今,特钢厂仍欠租赁费20多万元。由于经营不善,特钢厂建厂不长时间就停产、设备闲置,2002年4月,他们看到退火炉损坏严重,随时有倒塌的可能,为避免对周边环境和行人造成损害,遂将炉拆下,卖废铁了,而且只卖了3万多元。他们认为特钢厂已经不能继续履行合同,而且法定代表人已经失踪,根据协议,退火炉归自己所有,他们对此有处分权。 2002年3月,法院举行听证会,并作出裁定,驳回某实业公司提出的异议,继续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执行二庭庭长邱伟说,根据1998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4条,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法院的执行实践中,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的案例很罕见。 对此案,某实业公司的负责人也流露出悔意。他们说,当时以为,与特钢厂的合同拿在自己的手中,特钢厂的设备也在自己的院内,自己肯定能得到补偿。如果当时知道特钢厂还有其他的债务,他们肯定会最先到法院去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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