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受伤告了雇主告客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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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1日08:29 金羊网-新快报 | ||
新快报讯 (记者 温建敏 杜巧巧) 工人在公司指派下到一家俱乐部安装、焊接喷泉设备,结果不幸触电昏迷,导致八级伤残。该工人以工伤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同时又将该俱乐部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一审败诉后,工人再次上诉。昨日,二审在广州市中级法院开庭。事发触电昏迷 八级伤残 小梁于2002年3月14日被南海市某公司录用,担任车床工。同年6月10日,他接受公司 小梁在诉状中称,事发时的情况是,该俱乐部的电工将电焊机(属该单位所有)接通其单位电源,并告知上诉人可以正常安装焊接了。当小梁想摆正金属喷泉管的位置,以便焊工操作,但刚一接触喷泉管,即被高压电击致昏迷。与俱乐部协商未果,小梁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一审法庭驳回 工人败诉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接受其用人单位指派前往被告单位工作,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本职工作范围内事务发生受损事故,该事故属于工伤事故,而非一般的民事侵权纠纷。本案中只存在一种工伤法律关系,应适用劳动法律法规予以调整。原告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要求被告进行赔偿无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其全部请求。二审民事侵权是否存在 上诉人的代理人广州市红棉律师事务所的简律师首先发言,称本案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上诉人与其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而与被上诉人之间是侵权关系。两种纠纷通过不同途径解决,并不互相排斥。 被上诉人反驳道:本案中只存在一种工伤法律关系,另一种法律关系纯粹是对方虚构出来的,上诉人是接受其用人单位指派,是在履行其职务过程中受伤,与被上诉人不存在侵权关系;焦点一民事赔偿工伤赔偿可同提? 上诉人的代理律师引用了劳动部1996年颁发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28条和《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33条,来证明受害人既有权提起工伤补偿,又有权提起民事赔偿,并且民事赔偿优先。 被上诉人指出上诉人引用法律条文不严肃,对《办法》28条的解释有扩大之嫌,28条只适用于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同时,上诉人片面理解了《办法》28条和《条例》33条的立法宗旨、适用条件与范围,由此导致错误解释的出现。焦点二被上诉人是否有过错? 上诉人称:被上诉人有义务提供安全的安装条件,保证上诉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权利不受侵害,而被上诉人没有尽到此义务,导致上诉人受伤,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被上诉人辩称:上诉人是其单位的车床工,而电焊工种是特种作业工种,上诉人未经过特别培训取得作业资格上岗作业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被上诉人没有过错。焦点三即使无过错也要赔钱? 上诉人称:上诉人是应被上诉人要求给予免费安装,即是为被上诉人的利益而进行作业的。据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57条规定,即使被上诉人没有过错,基于公平原则的考虑,上诉人也应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 被上诉人称:本案金属喷泉由上诉人的用人单位承建,工程价款已与其单位结算付清,有收据证实,因此绝非免费安装。上诉人是承建人指派的施工人员,被上诉人没有义务支付其任何费用。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城市雨/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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