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忠妻子是否应赔偿丈夫生育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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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1日08:53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近日,重庆沙坪坝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奇的离婚丈夫向前妻索赔生育权的案件。由于我国法律并无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第三者私通生育孩子的惩罚规定,案件因此颇受关注。 家住重庆江北区的徐先生告诉记者,今年2月,他突然接到一个神秘女人打来的电话,称他视为掌上明珠的女儿是前妻刘某与别人所生。徐先生说,他1992年与前妻刘某结婚,由 那个神秘女人还在电话中告诉徐先生,与他的前妻私通生下女儿的男人就是她的丈夫。现在他们夫妻二人正为离婚闹得不可开交,所以才将这个埋藏多年的秘密告诉徐先生。这位神秘女人说,如若不相信的话,可以到医院去做DNA亲子鉴定。 起初,徐先生怎么也不肯相信,他急忙找到前妻问个究竟,结果没费多大劲就证实了这个情况。徐先生痛不欲生,他觉得只有通过法律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将前妻告上法庭,要求前妻赔偿经济损失15000元和精神抚慰金25000元。他在诉状上称:得知心爱的女儿竟是妻子背叛自己与他人所生,觉得人格遭受了莫大侮辱,长期处于极度悲伤之中,经常茶饭不思,身体急剧衰弱。根据《婚姻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前妻在与自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私通,并生一女,令其在婚内没能生育自己的孩子,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权,显然应当予以赔偿。而且,前妻违背了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及“性的专一性”等法律义务,严重损害了丈夫人格权,自然应当受到惩罚…… 在法庭上,刘某没有否认自己的过错,还向受到无辜伤害的前夫表示了歉意。提出,如果徐先生愿意,她可以向女儿保守秘密,并让他们继续这种“父女”关系。徐先生当即拒绝了和解的可能,提出由于前妻不忠,导致自己尽了4年多抚养“女儿”义务,造成的经济损失也应由刘某赔偿。 对这一案件如何评判,此间法律界颇有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刘某婚内与他人偷情,只是道德规范的范畴,就算偷情次数较多,也只能视为非法同居,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徐索赔生育权于法无据;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计生法》规定,公民不分性别享有生育权。按照我国的国策,一对夫妇只能生育一个子女,夫妻生育指标是针对两人共有的。就徐、刘之间的情况看,刘与他人私通生了孩子,在徐、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徐显然不能再要孩子,徐的生育被延误,提出生育权赔偿合理合法。 目前法院尚未对本案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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