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中争议该找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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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1日09:10 南方都市报 | ||
政府采购中争议该找谁? 市财政局制定相关办法规定采购主管部门可介入处理 本报讯 (记者李强)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当事人各方如发生纠纷、争议怎么办?日前,深圳市财政局制定并下发了《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 该办法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当事人如发现有损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可通过书面材料写明投诉事实、理由及有关违纪违规的情况、证明材料等。在获悉受损害的5个工作日内,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对方当事人必须在收到书面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回复异议。如果提起异议的当事人对答复不满意或在规定期限内未得到答复,可在答复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主管部门投诉。 《办法》中规定:采购主管部门应依法对投诉事项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收集相关材料;有关当事人应积极配合采购主管部门的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在处理投诉期间,采购当事人需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不得超过30天;一般情况下,采购主管部门应在受理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处理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如果采购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的投诉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作出答复的,有关当事人可向监察部门投诉。据了解,该《办法》已于今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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