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给奖金后来没做到 举报人告倒工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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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1日09:27 时代商报 | ||
本报讯(元荣东 主任记者 李欣悦)昨日记者获悉,沈阳市新城子区法院一审宣判一起工商局悬赏广告举报奖金兑现纠纷案。历时近三年,经过起诉、反诉等阶段,此案终于以沈阳市工商局新城子分局败诉而告终,法院判决其按罚没款的10%以内给付举报者夏某奖金。 承诺:原告夏某与沈阳市工商局新城子分局公平交易科科长郭某是邻居,郭某曾多次动员夏某举报有关经济违法行为,并承诺每一举报线索查实后,按罚没款的10%以内给付举 举报:2000年5月8日,夏某以真实身份口头向郭某举报该地区粮油购销公司走私热水器若干台及存放地点。根据夏某的举报线索、新城子区工商分局迅速行动,一举查获了粮油购销公司尚未销售的违法倒卖免税进口电热水器1099台,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1099台热水器。 诉讼:事后,新城子工商分局按承诺,给举报人夏某2万元奖金和40台电热水器(折顶2万元)。可夏某认为新城子工商分局没有完全兑现奖励承诺,将该局告上法庭。 辩论:庭审中,原告夏某提供了郭某作出的“关于粮油购销公司走私热水器的调查总结报告”的证据。该证据主要内容是建议新城子工商分局对粮油购销公司没收其尚未销售的1099台电热水器(单价为500元),没收其已销售的热水器销货款53.69万余元,对其罚款58万元。由此证明新城子工商分局对粮油购销公司作出的罚没款总额为166万余元。按10%兑现举报奖金,应给他16.6万余元举报奖。 被告新城子工商分局辩称,夏某只根据热水器无中文标志而认定为走私物品,属怀疑、推测性举报,同意按处罚决定没收的1099台电热水器折价款的3%兑现举报奖金。同时反诉夏某,要求返还多付的举报奖金。 判决: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供的郭某作出的“调查总结报告”是一个建议处罚意见,并不是行政处罚决定,对外不发生法律效力。新城子工商分局最终对粮油购销公司的处罚是没收其1099台电热水器。 经沈阳市拍卖行拍卖,每台热水器400元。罚没款应为43.9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工商系统对举报经济违法行为有功者给予奖励的规定,通过其工作人员对外宣传,应视为一种广告行为,即原、被告的争议是一种民事合同纠纷,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按事前承诺的罚没款的10%以内兑现给原告举报奖金。 根据国家财政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对举报或协查案件有功者的奖励不准把罚没物资、物品变相代替奖金发放,罚没收入应归国家所有。故对奖励原告的40台电热水器上缴国库,原告夏某由此而减少的举报奖金2万元由被告支付。至此,夏某得到4万元举报奖金。 判决作出后,夏某仍旧不服,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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