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徒试车撞伤行人 老板承担赔偿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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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1日10:04 武汉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 万勤 通讯员 楚义)学徒工伍某在修理摩托车试车时,撞伤了路人,记者昨日获悉,此案经法院判决,1万多元的赔偿费由伍某的老板承担。今年4月14日,青山27街坊十字路口发生一起车祸,女工韩某骑助动车回家路上,一辆摩托车横向将其撞伤,经诊断为尾椎骨骨折并移位。经警方调查,撞人者系精华摩托车配件商店的学徒工伍某。伍某系无证驾驶,他在修理摩托车时上街试车,将人撞伤。韩某要求商店老板王某赔偿,遭到拒绝。 王某认为:伍某是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违章驾驶发生事故,且伍某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自己对其没有监管责任,因此不应该对此事负责。法院调查后认为:王某的摩托车配件商店经营范围中没有摩托车修理一项内容,伍是王某的雇佣人员,又是在试车过程中致人伤害,应该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对韩某进行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因此,青山法院判决:学徒工伍某的行为所导致的损害结果应由其雇主王某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韩某各项经济损失12214.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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