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管站退还罚款并遭通报批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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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1日10:12 长沙晚报 | ||
本报讯 本报关于摩托车主汤均伟在补交养路费时被罚款600元的报道引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昨日,记者从长沙县交通局获悉,该局已对福临交管站滥施处罚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该站退还汤均伟600元罚款,并向他赔礼道歉。 事发后,长沙县交通局由运管所和征收办派员了解查证。经调查,该局认定福临交管站作出对该车罚款600元超过规定的标准,因此该处罚决定是错误的。为规范执法、依法行政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令117号关于修改《湖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拖欠养路费的,由检查发现地征稽机构责令其补缴,并从规定的缴费截止日期起,每逾1日,收取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逾期不补缴过续拖欠养路费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由行政管理部门处应缴养路费30%-50%的罚款;连续拖欠养路费在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处应缴养路费50%-1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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