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聚百家之言完善名城保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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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1日13:14 云南日报 | ||
随着全省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旧城改造和实施小城镇建设力度的加大,越来越多的历史文化名城,在建设民族文化大省目标的推进下,得到了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一批古建筑如:金马碧鸡坊、真庆观、状元楼、近日楼、官渡古镇等相继得以重现,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称赞。 然而,一些打着城建需要和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幌子而任意侵犯古建筑、名人故居等一 第十三条明文规定:“名城保护规划中确定保护的传统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传统风貌不得改变。所有权和使用性质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其所有权和使用性质的,必须报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县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报批手续。”这样修改的目的,是想使实施7年多,不符合三种所有权并存的实际情况,特别是与宪法、民法、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不相符的状况得以纠正。在报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时,主任会议为了严把立法质量关,责成省人大民族委员会对此条例的修改再作慎重调研与广泛论证,并要求注意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衔接。为此,几上几下,反复征求意见,召开委员会会议,集百家之言,提出了只增加“列级”二字的第十三条修正案(修改稿),提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省人大民委和与会的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们在审议时认为,该十三条修正案(修改稿)改得十分妥贴到位,只有符合宪法、民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建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范围内确定列级保护的传统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三种所有权并存的实际情况,才能更科学、更合理、更有效地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 值得一提的是,该十三条修正案经过细致而周密的审议后,仅仅在红河州人大常委会提请原十三条的基础上,反复酝酿,寻求法律依据,广纳众言,字斟句酌的动了两个字:列级。就使国家、集体、私人三种所有权的情况一目了然,既体现了“三个代表”的本质的要求,也符合国家保护私有财产的立场和观点。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十三条修正案所作出的修改,凝聚着委员们提高立法质量的心血与汗水,展示了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对民族地方立法的严谨性和一丝不苟精神。 刘昶军(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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