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万元买地打了水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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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1日14:46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投资者欲讨说法,状告增城国土房管部门 本报讯 记者林洁报道:1000多万元买下的土地,却被卖家再次转让质押,买家于是把提供担保的增城市国土房管局、增城市国土房管局荔城分局双双告上法庭。前天,这起土地转让纠纷案在广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 花千万买的土地成了别人的 原告增城中军经济实业有限公司称: 该公司于1993年初与增城荔城房管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后者将荔城镇罗岗石角山217亩土地卖给中军公司,总金额为1844余万元,并协助中军公司征用荔城镇建材厂榕树仔(土名)122余亩土地和罗岗圣皇洲80亩土地,征地费及办理土地证的费用由中军公司承担。中军公司以荔城房管公司中军分公司名义对上述土地进行经营,所得利润归中军公司所有,荔城房产公司向中军公司收取管理费。 协议签订后,中军公司于1993年2月分两次通过其他公司的账户支付了822余万元,另外,中军公司还向罗岗村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费等费用617余万元。 但中军公司交钱后,荔城房管公司迟迟未能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2001年8月后,中军公司得知,荔城房产公司1993年在取得罗岗村的一块地的土地使用证后,并未把该地转为中军公司名下,而是于当年11月17日换为五个建设用地使用证,并进行转让、抵押,至今其中一块地已被法院拍卖。 国土局提供了担保与证明 据中军公司调查,增城县(市)荔城房管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增城县(市)国土房管局开办的,并由该局副局长、增城市国土房管局荔城房管分局局长钟某兼任法人代表。1994年3月18日,增城市国土房管局荔城分局还为房管公司作担保。 中军公司认为,荔城房管公司在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未对征用土地进行开发的情况下,就违规转让土地使用权,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后,不按约定把使用权转让给中军公司,而是转让给他人和抵押贷款,属于欺诈。增城市国土房管局荔城分局作为主管土地的国家机关和荔城房管公司的上级,并对房管公司进行担保,因此增城市国土房管局及荔城分局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国土局否认应负连带责任 庭审中,增城市国土房管局在答辩中称,荔城房管公司是增城市政府批准成立的独立企业法人,该公司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国土房管局认为,该局是增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的行政主管部门,对荔城房管房地产开发公司仅仅具有业务上的指导关系,并没有任何经济往来和行政隶属关系,从未收取这任何的资金或实物作为管理费等。因此,将该局列为其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是在错误认定诉讼主体的情况下提出的无理请求。审判长表示将择日再审。(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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