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大化TDI反倾销初裁获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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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2日08:08 河北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硕强)6月10日,国家商务部发布了2003年第21号公告,称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对我国同类产品存在倾销,并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同时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至此,经过了一年的调查取证,我省沧州大化TDI有限公司作为此案的发起者获得了初裁胜诉。 初裁决定我国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03年6月1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 据了解,TDI广泛应用于汽车、家电、建筑、纺织等领域,是国际上公认的“两大一高”(工程投资大、生产控制难度大,科技含量高)精细化工产品,我国每年的需求量大约有20万吨。沧州大化TDI公司投产以前国内只有甘肃一厂家有少量生产,我国市场长期被外国生产商垄断。沧州大化TDI在2000年的顺利投产,打破了这种垄断局面,使我国TDI年产量由以前2000吨左右升至2001年的23000吨。但是市场的非正常发展也随之而来。在国内TDI市场需求稳定的情况下,进口激增,价格一路下滑,由2000年的每吨26000元滑落到最低每吨不到13000元,到2002年年初平均每吨下降了10000元,远远偏离了其实际价值。随着市场的波动,沧州大化TDI公司不得不以大大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企业的生存受到严重威胁。 沧州大化TDI有限公司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举起了世贸组织维护公平贸易的反倾销武器,2002年4月17日,他们代表国内甲苯二异氰酸酯产业向原国家外经贸部提出了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产品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原外经贸部于2002年5月22日正式公告立案,美、日、韩三国共有10家企业向原国家经贸委申请参加应诉,其中美国企业5家,日本企业3家,韩国企业2家。 另据了解,有关利害关系方若对初裁有异议,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我国商务部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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