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介机构可办境外就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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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2日08:55 南方都市报 | ||
职介机构可办境外就业 条件:交80万元备用金,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 本报讯 (记者吴辉 通讯员陈俊传)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日前出台规定,我省现有的各种类型的职业中介只要交纳80万元备用金,注册资本达50万元,就可以申请办 据悉,去年5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颁布了《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向社会职介机构放开了境外就业业务。据悉,由于从事这项业务的特殊需要,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要缴纳50万元的备用金。 日前,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转发了这个规定,在提出我省的贯彻意见时,将备用金的数额提高到了80万元。据悉,这是由于广东毗邻港澳,境外就业活动相对较频繁,业务量大,在执行《规定》基本精神基础上,还要考虑广东的具体情况,因此适当将备用金提高。另外,我省还特别要求,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机构须具有不低于50万元的注册资本。根据规定,备用金主要用于因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责任造成其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赔偿及支付罚款、罚金。备用金存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中该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专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 省劳动保障厅就业培训处有关人士称,以往我省从事境外就业的合法中介只有3家,全部为劳动部门的境外就业机构,但是业务量不大,不能满足需求。国家允许所有的职业中介有条件进入这一业务后,少数不法分子打着介绍出境就业的旗号组织非法移民或进行诈骗活动。实行备用金制度,以及规定境外机构(包括境外企业)、外国人及外国驻华机构(包括外国驻华企业、商务代表机构等)不得在我省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都是为了便于管理部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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