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选民联名要求罢免人大代表(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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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2日10:43 南方日报 | ||||
深圳南山区人大已成立专门调查组,将决定是否启动罢免程序专家认为,该事件从实践法律的角度凸现人民监督人大代表工作的作用 新华社记者 李南玲 邬焕庆 沈路涛 核心提示 深圳南山区麻岭社区居委会选区33名选民,最近联名要求罢免该选区新当选的人大代表、麻岭社区居委会主任陈慧斌。这一鲜见的选民主动提出的“罢免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如同大海里的一滴水,深圳“罢免事件”映射出随着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进程,公民的民主权利意识正在逐步增强,同时推动我们去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从而充分保障他们权利的行使。 事件 受理选民罢免要求人大半月拿出结果 5月9日,深圳南山区麻岭社区居委会主任陈慧斌在社区人大代表选举中胜出,资格随后得到确认。但是,5月25日,陈慧斌所在选区的33名选民,将一份要求罢免其代表资格的信送到了南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选民们的法律依据是《选举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于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此事在中国罕有先例,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目前,南山区人大常委会已成立专门调查组对此事进行详细调查,等调查结果出来后,将决定是否启动罢免程序。有关负责人表示:“一切都将按照《选举法》规定的有关程序来办,如果罢免成功,下一步还要补选代表。”不管《罢免函》提出的内容是否属实,都应该受理选民要求,保障选民的合法权利。 据南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杨锦杰介绍:“目前调查组已制定出调查方案,最多不超过半个月即可拿出调查结果,届时将向南山区人大常委会和麻岭社区选民通报有关调查情况。”杨锦杰透露,南山区人大常委会初步研究认为,调查组将主要了解陈慧斌履行人大代表职责情况,比如有没有违法乱纪,有没有履行自己的人大代表职责,另外,还要调查33名选民是不是都是自愿提出罢免要求。 杨锦杰说,如果启动罢免程序,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提出罢免要求的选民应当写明罢免理由,人大代表可以反驳。如果选民仍坚持要求罢免陈慧斌的区人大代表资格,届时将像选举一样重新核实选民人数,召开选民大会重新投票,投票人数超过选民半数以上有效,一半以上选民赞成才能罢免人大代表。 思考 罢免面临程序缺失 国内一些人士普遍对这个罢免事件的示范意义给予了肯定,认为有利于强化公众的选民意识。人们普遍认为,深圳的“罢免事件”是选民根据法律行使他们正当的权利,这对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设,尤其是对广大选民在实践中不断学习民主、实践民主,都将产生示范作用。 事实上,罢免人大代表、终止代表资格本身不是什么新鲜事。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对于一些触犯了刑律的人大代表,由原选举单位将其代表资格罢免。但与之相比,选民依法直接提出罢免要求确实鲜有见闻,而且在处理程序上面临着法律上的缺失。 依照法律,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将选民的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给原选区选民,并派人组织罢免要求的表决;经无记名投票,超过原选区选民过半数的通过罢免。但实际操作中,提出罢免后启不启动,谁来决定,要不要经过调查证实的环节,这些细节问题均没有明确规定。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卓泽渊强调:“对于刚刚经过绝大多数选民投赞成票当选的人大代表能不能罢免,在法律上还有一个程序的问题,但在这一点上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学者们认为,罢免程序在当选后或者曾提出罢免但未获通过后多长时间内启动,罢免要求的理由能不能重复,由于法律上没有细化,就意味着存在不同意见的选民可以反复提出罢免要求的可能,应当对此有一个限制性规定。 罢免需不需要理由 对33名选民提出的罢免理由,人们看法不一。 选民提出的罢免理由是:“在辖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极大威胁的时候,漠不关心群众疾苦,工作严重渎职。”他们一致认为,“陈慧斌虽然当选人大代表,但她漠不关心人民群众的疾苦,已经不能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以她没有资格继续担任人大代表,我们对她正式提出罢免函。” 选民们还列举了三件事来说明他们的观点:其一,今年5月2日下午,一场特大暴雨袭击深圳,麻岭社区所属的凯丽花园100多米长的围墙被大水冲垮,小区积水齐膝。而陈慧斌虽然在下午4时就得到通知,但直至晚上7时才姗姗而来;其二,5月8日,由于某草台戏班在深圳演出引起的“非典虚惊”事件,凯丽花园与演出地点仅隔一个街区,但陈慧斌竟然整整一天没有在凯丽花园露面;其三,在抗击非典之时,麻岭居委会在陈慧斌主任的领导下,未能很好地对辖区内进行清理卫生死角和清除污染源的工作,以致现在麻岭社区内仍然有极大的卫生隐患。 深圳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唐娟博士认为选民们提出的罢免理由是站不住脚的,他们“是把陈慧斌的社区居委会主任与人大代表的身份混淆了。”《罢免函》中所涉及到陈慧斌的三件事,其中有两件事都发生在陈慧斌当选人大代表之前。唐娟认为,人大代表主要职责不是治理公共事务,而是反映民意和表达民意。 选举法只是规定提出罢免需要提出理由,但哪些理由可以罢免并没有相应规定。罢免究竟需不需要理由,理由构不构成罢免要件,有关法律专家提出不同看法:选举时,只要符合条件均可以当选人大代表;罢免时,经过投票就可以决定。如果需要理由,什么样的理由可以罢免,法律上无法予以明确,这与不能履职、违法犯罪等情况下暂停、终止代表资格的情况不属于一个层面上的问题。有的专家认为,对于罢免来说,信不信任是关键。代表对选民负责,如果选民不信任你,没有理由照样可以罢免。 罢免就是一种监督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杜钢建认为“罢免事件”对推动我国政治文明建设有特殊意义。他说,要实现合法博弈,就要抓紧制度创新,而制度创新的机会应主要存在于选举法对一些细节尚未规定的、有待于地方去细化的方面。专家认为,随着民主在我国的发展,大家的民主意识不断增强,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越来越关注。中国人民大学许崇德教授认为,这种情况下就要进一步细化有关法律的规定,使法制更加完备,让一些原本模糊的地方更加清晰,更便于操作,以应对现实中存在的各种情况和问题。 被要求罢免的陈慧斌看上去比较坦然:“这是正常的一个程序,也是选民的一种权利。”但她也承认,“罢免事件”确实给自己提了一个醒:“人大代表要为选民办实事,今后要不断提高自己参政能力。”而提出《罢免函》的33名选民之一的黄珂就说,他们的目的不是一定要真正罢免陈慧斌的人大代表资格,“我们真正的愿望是,希望南山区人大常委会对陈慧斌作出正确的评价,也让陈慧斌知道自己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只要真正履行职责,不管是谁当人大代表我们都欢迎。” 选举法和代表法均明确规定,人大代表受选民的监督。选民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人大代表履行自己的职务是代表了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而罢免是法律赋予选民的、对代表履职能力进行监督的有力手段。专家认为,深圳“罢免事件”,以及各地人大进行的代表民主评议等活动,从实践法律的角度凸现人民监督人大代表工作的作用,这也为人民代表如何接受人民监督提出了一个新课题。 “随着选民民主意识增强,要求代表按照自己的意愿去履职的要求也就越来越强烈。相对来说,人民代表‘代表人民、服务人民’的压力也会越来越大。这有利于整体上推动政治民主进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认为。 针对今年深圳新一轮的区级人大代表选举出现的自主参选、主动向选民推荐,以及“罢免”等事件,专家们认为,这些做法有利于推动法律从字面到现实生活的实践,有利于推进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卓泽渊教授认为,“我们一方面需要更多的自主意识,懂得依法行使政治权利,另一方面更要学会珍惜政治权利。只有这样才会推进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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