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第一宗“信用权”案在沪撤诉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2日15:50 外滩画报 | ||
外滩记者 沈凤丽/报道 彭辉/摄影 申请按揭贷款 需要个人信用担保 如果《个人信用报告》当中有不良记录,银行就会拒绝贷款。 在上海某公司上班的王强,看到公司里许多同事都买了房,也想通过银行按揭,购买一套商品房。这个想法得到太太的支持后,王强立马行动起来。 由于工作忙,王强便委托上海世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全权代理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 不久,世业房地产公司告诉王强,按揭办不了。问原因,公司吞吞吐吐地说:“申请按揭贷款需要个人信用担保,您的《个人信用报告》有不良记录,所以银行拒绝贷款给您。” 听到这话,王强气懵了:“这不是飞来的横祸吗!传出去,岂不坏了自己的名声。”王强决定查个水落石出。 《个人信用报告》是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出具的 上海移动加入了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王强的不良信用记录源自上海移动。 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出具的这份《个人信用报告》,记录着王强拖欠24435元手机费的不良记录。 王强找到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公司告诉王强,上海移动、联通已经加入了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并是理事会成员。王强的不良信用记录是上海移动提供的,让王强去找上海移动。 在移动公司提供的资料上,王强看到,在自己名下,有两部手机,从2000年4月21日至8月20日累积欠费24435元。 “我从来没有使用过这两只手机。”王强感到莫名其妙。 后来有人提醒王强说,是不是有人冒用你的名字? 王强想起来了,自己曾在1998年遗失过身份证,后因为工作繁忙,加上有护照、驾驶证等,身份证明就一直没有去挂失,也没有补办。“可能是别人冒用了我的身份证办理了手机开户。” 交涉无果 资信公司和移动成被告 上海移动网站的购机须知说:消费者申请使用移动电话号码,须出示自己的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的,代理人在出示申请人身份证的同时,也须出示自己的身份证。因此,移动公司以及各代办点均有义务审核代理人的身份。 房子没买成,还莫名其妙欠了2万多元,并且进了上海资信有限公司的“黑名单”,王强憋了一肚子火。 王强委托律师和上海资信公司、上海移动进行了多次交涉,但一直无果。 律师包更生对记者说:“在上海移动网站的‘购机须知’一栏中,有这样一项说明:消费者申请使用移动电话号码,须出示自己的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的,代理人在出示申请人身份证的同时,也须出示自己的身份证。因此,移动公司以及各代办点均有义务审核代理人的身份,由他们失误造成的费用拖欠,不能记入王强的账内。” “上海资信公司对于上海移动提供的不实记录没有予以核实,这侵犯了王强的信用权。然而,在我国法律中目前还没有对信用权的表述。因此,王强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移动公司和资信公司一起告上法庭。” 据记者了解,上海市黄浦区法院是以人身权案由立案。 因为此案涉及一个全新的领域,而且是国内首起状告征信机构的案件,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决定从黄浦法院急调此案,直接审理。但二中院还没来得及开庭,王强于却2003年5月10日撤诉了。 对于为什么撤诉,包更生律师向记者出示了两份文件,一份是由上海移动公司对王强的答复:“除《客户入网登记单》中存留的证件复印件是王强外,尚无更多材料可证明上述两个手机系王强本人购买且使用。立即终止催欠,并消除相关资信记录。” 另一份是由上海资信有限公司于出具的“信息修改确认函”。 “我们当初的诉讼请求只有两条:立刻撤消对于王强《个人信用报告》不良记录;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现在这两个诉讼请求他们都满足了,所以我们就撤诉了。” 专家解读“信用权” 征信机构应当保障自己信息的准确和真实。如果发布错误的信息,使权利人的信用权受到损害,就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害信用权的责任。 因为是中国第一起“信用权”官司,虽然最终撤诉了,但其意义却引起专家们的广泛关注。 早在2002年年底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民法典草案》审议会议上,就有了信用权的说法:“自然人和法人享有信用权。禁止用诋毁等方式侵害自然人、法人的信用。” 记者就此采访了《民法典(草案)》主要起草人之一、著名民商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导杨立新。 杨教授告诉记者,信用权在理论上一直认为是人格权,但是在民法通则中没有规定这个权利,因此它的内容就包括在名誉权之中。但用名誉权的保护方法对信用权进行保护是不够,不完善的,信用权的有些方面,名誉权概括不了。规定信用权,确实是现实社会发展的需要:一方面,名誉权的保护方法对信用权保护不周;另一方面,在发展市场经济中,信用的维护和信用权的重要性,是极为重要的。 “征信机构,应当保障自己信息的准确和真实。在民法典草案中,对征信机构的义务作了很多规定,都要求其履行这样的义务。否则,如果它发布错误信息,使权利人的信用权受到损害,就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害信用权的责任。” 但在“王强”案件中,杨教授认为资信公司没有构成侵权。理由是:征信机构履行保证信息真实义务,发布不真实信息构成侵权,应当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构成侵权。没有过错就不构成侵权。在贷款时,资信公司出示的本人个人信用记录显示他拖欠了巨额话费。这是真实的,尽管真实情况是该用户因遗失身份证别人冒用而致,并不是用户自己的原因,但是资信公司并不知道这个情况。他不知道这个情况的原因并非工作未尽义务,不是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因此,不能构成侵害信用权的责任。 杨教授希望通过《外滩画报》告诉读者,公民首先要知道自己享有这样的权利,知道这个权利的内容和保护方法;其次要掌握侵害信用权的责任构成,知道自己在什么情况下对信用权构成侵害,这样当自己的信用权被侵害时,能够及时认识和发现;再次,自己的信用权被侵害之后,可以及时行使权利,请求进行司法保护。 “在民法典正式通过之后,信用权就成为了一个独立的人格权,所有的自然人、法人都享有这个权利,有权用这个权利进行经济活动,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信用权,使每一个主体和经营者都成为诚实守信的人,使整个社会经济建设建立在诚实守信的基础上,构筑完善的市场经济秩序,使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更加完善,进步更快。”杨教授最后说。
巨额大奖+情趣笑话 订笑话短信送彩屏手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