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柳悦)昨天,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日前,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有关条款,明确界定了净增就业岗位和就业人员、失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规范标准。规定指出,劳动报酬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同失业;劳动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可暂不停发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保险金。
据了解,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的主要内容是,就业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 内(男16至60岁,女16至55岁),从事一定的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合法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其中,劳动报酬达到和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为充分就业;劳动时间少于法定工作时间,且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本人愿意从事更多工作的,为不充分就业。失业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工作能力,无业且要求就业而未能就业的人员。其中,虽然从事一定社会劳动,但劳动报酬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同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已领取了《再就业优惠证》,并以下列形式实现就业的:1、从事个体经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享受了税费减免等再就业扶持政策的;2、已被用人单位录用,签订劳动合同,并享受税收减免、社保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的;3、在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中得到安置,并享受社保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的;4、未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但已从事比较稳定的工作(如3个月以上,具体由各地定),有合法劳动收入,且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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