辣酱遭遇10年侵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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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3日08:47 天津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胡然通讯员曹家平)本市第四调料酿造厂生产的“大楼牌”多味辣酱自1986年投放到吉林省长春市等市场以来,深受消费者欢迎,在社会上享有较高知名度,并曾多次获奖。同时,该厂还为产品设计了具有特色的外包装装潢。几年后,本市天味居调料制品公司开始销售其自行生产的“健民”牌多味辣酱,市场也在长春等地,但却采用了与“大楼牌”包装装潢相同的塑料包装袋,很容易使消费者误认,导致其销售额急剧下降,于是将天味居调料制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立即停止生产、使用、销售“健民”牌多味辣酱塑料包 昨天,市二中院依法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原告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具有明显“搭车”行为,足以给消费者造成误认,已构成对原告的侵权。 法院同时认为,被告以长春地区为主要市场销售产品已近10年,其产品也获得相关荣誉,双方在同一市场近10年的并行存在和共同销售的过程中,消费者在起初的一段时间必然混淆原、被告产品,但随时间的推移,部分消费者逐渐注意到双方产品口味和装潢上的不同,他们逐渐从商标、生产厂家等不同之处进行分辨,以购买自己所更青睐的产品,从而使原、被告产品基本形成相对固定的消费群体。同时,原告疏于保护应承担部分过失。据此,法院结合此案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要求被告天津市天味居调料制品公司停止使用并销毁侵权的包装装潢,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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