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运时评:关于安全生产的思考(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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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3日09:12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解决“瓶颈”,呼唤问责制度——关于安全生产的思考(四) 王娇萍 建立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目的不在于追究了多少人的责任,关键在于要让所有的人真正负起责任 建立起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问责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和追究有一个强有力的制度支撑,不仅仅是安全生产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 在非典事件中,随着一批防治非典不力的领导干部去职,有关问责制度的话题也浮出水面。 其实,问责制度本不应新鲜。如果为官者在任期间马马虎虎,不把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当一回事,就理应受到人民的问责,受到相应的处罚。只不过这本该如此的事情并非完全如此。 记得一年前的此时,参加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八次会议的委员们在审议安全生产法草案时即指出,当前中国重大安全事故有相当一部分为责任事故。但与此形成强烈比照的,是责任追究不够到位。一些委员严肃地指出,应加大安全生产事故法律责任上的处罚力度。 事实上,我们并非没有事故责任方面的规定。许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政策都有这方面的规定,如国务院出台的《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就明确了各级责任人应负的安全责任。《安全生产法》更是针对近年来主要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专门设定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两章。其条款不仅明确了政府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上的责任,而且对负有审查、审批、验收职责的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也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初衷就是在法律的基础上建立起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体制,从而更好地树立起一个责任政府的形象。 当然,检验法律法规的效力并不在于惩治人数的多寡,不在于受惩治者级别的高低,而在于对违法违规事件和行为的威慑。同样,建立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目的也不在于追究了多少人的责任,关键在于让所有人因此而真正负起了责任。然而,在安全生产上,我们看到的却是这样的事实:责任事故不见明显减少,真正被追究责任的人却不多。一些领导在部署工作时,说到责任问题也可谓态度鲜明,可一旦真的出了事故,敢动真格的却少。 在新华社有关山西孟南庄矿难的报道中,有这样两个细节值得玩味,一是煤矿办公楼内墙上贴着“煤矿安全监察条例”、14个大玻璃框内各个岗位的责任制齐全;另一个细节是矿长在监察机关1个月内4次发通知、贴封条甚至加锁链的情况下,依然我行我素,直至最终酿成灾难。在这里,利益的需求远远凌驾在责任之上。 同时,形式主义还造成了责任追究的某些变异。比如,有些发证机关按程序发了证,监察部门按要求下达了停产令,就算尽了责任。正因为如此,在责任追究上就可能高高地举起鞭子,却让鞭子轻轻地落下。 这样的责任追究只能助长无视安全之风,“四证齐全”的煤矿照样连最基本的安全生产设施都没有,13道停产令也没阻挡住甘肃小南沟煤矿开采的步伐就是明证。于是,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依然一次又一次发生。 安全生产责任难究,直接遭殃的是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间接受影响的却是政府的形象乃至社会、政治的稳定。因此,建立起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问责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和追究有一个强有力的制度支撑,不仅仅是安全生产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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