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教育厅公安厅:未就业毕业生户口可留校2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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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3日09:23 金羊网-新快报 | ||
广东教育厅公安厅就毕业生户籍管理发出通知 新快报讯 (记者 方夷敏 实习生 宋荻)大学毕业生离校在即,广东省教育厅、公安厅近日联合发出通知,就有关高校毕业生户籍管理问题作出正式规定:毕业生离校时还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暂缓2年就业,暂缓就业学生的户口关系可继续保留在学校2年,档案由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托管。 规定要求,毕业生在暂缓就业期间内落实工作单位的,凭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在暂缓期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纳入当年新一届毕业生就业方案,遣回生源地毕业生主管部门,继续推荐就业,其户籍关系转回原户口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学生本人回学校办理有关手续。 对于2001年以前(含2001年)招生、入学时户口未迁入学校的省内高校学生,毕业时其户口迁移可按照省教育厅和公安厅的《通知》要求办理。即学生毕业后落实工作单位的,凭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便可将户口由原籍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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