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观察:正确看待和应对诉讼风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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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3日09:24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在民众法律意识普遍提升的背景下,推行诉讼风险告知制度也是从另一方面提示人们要理智对待法律诉讼 股市有一句耳熟能详的提示语: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其实,风险不单纯是一个商业概念,在诉讼领域同样存在形形色色的诉讼风险。承受、防范和应对诉讼风险,是当事人在选择诉讼时必须具备的心理准备。 所谓诉讼风险,是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诉讼活动中可能遭遇的与争议事实无关的、可能影响案件审理和执行、致使合法权益无法实现的风险因素。一般而言,诉讼风险通常包括以下几种:诉讼请求不当;不能按时交纳诉讼费用;不按时出庭;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超诉讼时效;超时效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无足够可供执行的财产;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等。 据媒体报道,上海、北京、内蒙古、兰州等地法院最近纷纷推出“诉讼风险告知制度”,将常见的若干诉讼风险明明白白地告诉当事人,让打官司的当事人做好承受、防范和应对诉讼风险的心理准备。在民众法律意识普遍提升的背景下,在倡导“对簿公堂”式现代诉讼理念的同时,诉讼风险告知制度也是从另一方面提示人们要理智对待法律诉讼。 推行诉讼风险告知制度,使当事人在立案阶段就能预知案件审理和执行中潜在的风险,此举无疑彰显了法院打造“服务型法院”的服务理念。总体上讲,诉讼风险告知制度可以降低诉讼风险的不可预期性,使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 慎重对待诉讼风险,其中包括这样一个内容,即让当事人理性、慎重地选择诉讼方式。因为诉讼并不是解决社会纠纷的惟一途径,仲裁、调解等也是纠纷解决的可选择性方式。在是否选择诉诸法庭这一问题上,当事人的确有必要权衡利弊、三思而行,以尽可能小的代价解决纠纷,以尽可能小的风险完成诉讼。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减少不必要的讼累,防止诉权的滥用,也是法院实现“公正与效率”的题中应有之义。 诉讼可以说是一种典型的“法律消费”行为,当事人消耗一定的财力(诉讼费用及代理费用)乃至精力(出庭应诉等),购买法院提供的“产品”———权威性的司法裁决。不过这种“法律消费”与日常意义的生活消费不同。例如,作为消费者的诉讼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法院,除了交纳诉讼费,还要主动提供质量合格的证据即举证,还要讲究一定的诉讼技巧。并且,当事人所期待的司法裁决具有可能对自己有利即胜诉,也可能对自己不利即败诉的不确定性。而这种不确定性并不是当事人主观力量可以左右的,它显然与司法公正的主旨以及“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理念相关。一言以蔽之,官司的输赢不仅取决于纠纷自身的是非曲直,不仅取决于当事人诉求的是否合情合理,而且与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是否具有未雨绸缪式的诉讼风险意识有一定关系,与承受、防范和应对诉讼风险的心理准备及相关技巧有一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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