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机动车辆在人行道上行驶和停放的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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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3日10:00 长沙晚报 | ||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人行道的安全畅通和市政设施完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禁止机动车辆在人行道上行驶、停放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长沙市城市道路人行道上禁止行驶、停放机动车辆; 二、机动车驾驶员在人行道上行驶、停放(含临时停放)机动车辆的,每台次处以罚款100元。其中,属本市牌照的机动车辆,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开具《行政处罚通知书》。对违禁停放的,《行政处罚通知书》留置于该车上并拍摄影像,对违禁驶经人行道的,抄牌并拍摄影像,邮寄送达《行政处罚通知书》,当事人应在《行政处罚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罚,逾期未到的,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外地牌照和无牌照机动车辆,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锁定其车轮,实施现场处罚。造成人行道及市政设施损坏的,当事人须依法予以赔偿。当事人逾期未缴纳罚款和赔偿金,又不在规定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道路沿线单位和业主确需设立临时公共停车场(点)且具备设立条件(所在地属本单位用地红线范围之内且人行道以外有超过3.5米宽的空地和车辆进出通道及其他有关条件)的,可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人民路2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审批。经批准设置的停车场(点),由申请人按要求进行硬化处理,经城管、公安交警部门验收合格后,设置准停标志,划定停车区域和泊位,准予行驶和停放。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停车费。 四、本通告由市城市管理局和市公安局共同组织实施。 五、本通告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长沙市城市管理局 长沙市公安局 2003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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