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未尽审慎监测义务 生下畸形儿获赔五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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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3日11:28 扬子晚报 | ||
阿梅在广州市番禺区某医院生下一畸形女婴。因此前在该院做的产前检查未显示该女婴为先天畸形,她认为院方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权和妊娠终止权,将该医院告上法院,索赔45万。日前,该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法院认为该女婴的先天畸形虽经鉴定不是医院造成,但医院应负未尽审慎监测义务的过失责任,判令院方赔偿阿梅精神损失费5万元。 阿梅怀孕后,于2000年2月与番禺区某医院签订一份妇幼保健保偿合同,当年5月18日 阿梅认为该医院的产前检查及B超检查,未能诊断出胎儿右上肢先天性畸形,是医院失误,属医疗事故,遂两度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结果被一致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市中院认为,阿梅到该医院就诊,并进行孕期保健诊疗、双方已构成医疗保健服务合同关系,医院有义务审慎、认真、全面地为患者诊断。阿梅怀孕后,该医院先后为其做过三次B超检查,除一次诊断出胎儿脐带绕颈一周外,其余均显示一切正常,没有检查出胎儿异常。 该女婴的残疾虽经鉴定不是医院造成,但因医院漏诊,未能及时监测出胎儿肢体的明显缺陷,导致阿梅在生产前不可能了解胎儿生长的真实状况,产下畸形女婴,身心受到极大伤害,对此医院应负未尽审慎滥测义务的过失责任,对阿梅作出适当赔偿,原审虽判决医院赔偿精神抚慰金3万元,鉴于该赔偿款仍未能弥补阿梅的精神痛苦,可酌情增加为5万元。孙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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