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征兵新政策7月1日施行 适龄公民须办兵役证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3日13:44 北京日报 | ||
本报讯(记者汲传排 通讯员高成运 夏小强) 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的《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将于200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规定,凡本市参军者将享受九项优待政策,本市适龄公民必须到兵役机关办理兵役证,拒绝、逃避兵役的适龄公民将受到制裁等。 参军享受九项优待政策 《条例》规定,参军后的义务兵将享受九项优待政策。义务兵服兵役期间,其家属享受优待金,优待金的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义务兵原租赁公房和使用权将予以保留;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义务兵,由区、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在自然条件恶劣地区服役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义务兵,退伍后政府将在就业、农转非等方面给予优惠和照顾。 义务兵退役,本市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要妥善安置,不得拒绝接收;义务兵退役予以安置后的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按照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情况确定;非农业户口义务兵退役后自谋职业的,区、县政府要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其他政策优惠;农业户口义务兵退役后,乡镇政府要妥善安排其生产和生活。 义务兵退伍后,符合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条件的,应当予以优待;应征入伍的全日制高等学校的在校大学生,原就读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予其复学,并在学费、升学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应征公民经征兵体检、政审合格后,因名额限制未被征集入伍的,一年内各单位在招录国家公务员、招生等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招录、录取。 适龄公民必须办理兵役证 《条例》规定,每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于当年9月30日前按照区、县兵役机关的通知,持本人身份证、学历证到兵役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兵役登记站登记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亲属或所在单位代为登记。 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对经过兵役登记的适龄公民,发放由市政府征兵办公室印制的《北京市公民兵役证》。兵役证由适龄公民本人保管,遗失的应及时向发证单位申请补发。经兵役登记的适龄公民变更户口所在地、住所地或者就业单位的,要及时到发证单位办理兵役登记变更手续。兵役证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和变造。本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在招录国家公务员、办理出境或者招生、招工时,要检验本市适龄公民的《北京市公民兵役证》。 拒绝、逃避兵役将受制裁 《条例》规定,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或者拒绝、逃避征集的,由区、县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区、县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年优待金标准1至3倍罚款。对拒绝、逃避兵役又拒不改正的应征公民,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企职工,不得出国或升学。 如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区、县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年优待金标准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拒绝完成征兵任务的;不按规定组织适龄公民进行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或者应征入伍的;阻挠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或者应征入伍的;隐瞒适龄公民人数、弄虚作假或者采用其他手段庇护应征公民逃避兵役的;录用或者录取拒绝、逃避兵役的应征公民就业、就学的;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
两性学堂--掀起夏日阳光中的爱欲狂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