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院执行一宗工程结算纠纷案遭遇赖账新问题:没法查账(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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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3日15:04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拒不还钱还称没账册 本报讯记者林洁,通讯员姚义堂、杨晓梅报道:被执行公司声称自己没有任何账册,从来不用“记账”!昨天,广州市中院执行局到番禺执行一宗工程结算纠纷案,遇到如此咄咄怪事,令执行人员无功而返。 被执行人是番禺钟村镇经济发展总公司(下称“发展公司”)。根据广州中院和广东省高院两份生效判决书,番禺中兴建筑工程公司(下称“中兴公司”)应支付清远市建筑工程公司工程余款1200多万元。法院对中兴公司部分财务账册进行审计,已执行工程款192万多元。 法院经查,1996年,中兴公司由发展公司发包给黄永康经营,番禺区钟村镇工业公司(下称“工业公司”)共收取了本应由中兴公司收取的承包费128.5万元。工业公司与发展公司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实际上为同一单位。 法院认为,中兴公司现虽未被工商部门撤销或被注销,但实际已停业,应视为已歇业。其目前剩余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工业公司收取了本应由中兴公司收取的承包费,应在收取承包费的范围内对中兴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发展公司与工业公司系同一法人,因此两公司在收取的承包费范围内共同承担责任。所以裁定发展公司应在128.5万元的范围内对中兴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昨天,距该执行立案之日起,正好整整两年。执行法官也换了两任。 上午10时不到,发展公司办公楼里。 一位姓黄的经理接待了执行法官,声称法定代表人外出开会,案子也是律师在办,自己不了解情况。不一会儿,这位黄经理就不知去向。 执行法官让职员把黄经理找了回来,要求其提交相关财务账册,黄经理和职员声称,发展公司其实是镇政府的职能部门,帮忙管理下面办的企业,工资都是由镇财政拨款发的,公司根本没有财务账册!法官向其宣读了搜查通知书,要对财务室和办公室进行搜查。刚一转身,黄经理又“失踪”了,剩下一个姓钟的“统计”说:“你们要看什么就看,没东西的。” 打开保险柜,里面空空的,一个破信封装着500元现金;撬开置物柜,翻到了报表,账册账本却仍不见影踪。 回到法院,执行法官称,她已是第二次到该办公楼去,而上一任执行法官也不知跑了多少趟。这是她第一次碰见一个独立法人公司称自己没有账册的。申请执行人曾就此案提供过一个账户给法官,经查,该账户根本没有钱。细心的法官还是对该公司附近的银行进行了调查,意外地发现了发展公司30万元的存款,马上划走。 法官计划,将勒令法定代表人在一定时间内交出账本账册,不交就可能要传唤法定代表人,如经两次传唤不到的,法院可依法对其进行司法拘留。 记者手记:谁来查证“老赖”财产 真的有些厌倦讲“执行难”三个字。因为当事人辛酸的泪实在看得太多了,法官无奈的话也听得太多了。更重要的是,记者目前还看不到一个根本解决的有效方法。 小老百姓是最受困扰的。打官司几乎已耗尽所有精力。可拿到一纸判决书有什么用?他还得告诉法院欠债人有多少存款、房产、汽车、股东权益!不然,法院说也是无从着手,但老百姓如果都有这么大的能耐,可能根本不用打官司,欠债人早把账给清了。 法院也有满腹苦水,一些赖账者自有“妙招”,执行的法官跑断了腿,却找不到被执行人。一个标的很小的案子,可能跑上几天仍找不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最后只好暂时中止执行。 法院在承担可能原本不该承担的重任。目前,我们还没有条件说,执行应当从承担审判工作的法院完全脱离。那出路在何方? 据广州市中院执行局执行三庭庭长梁禹光介绍,在香港,公民可以凭借生效的法律文书,到银行等部门查找债务方的财产,只有提供了债务方的财务状况,法院才会据此立案执行。而现在,广东也有一家法院,试行由法院委托申请执行人的律师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证,查实有财产法院才出马执行。 法律人士分析,上述做法可以使法院有限的执行力量得到更合理的配置,也更能发挥申请执行人的积极性。 (林洁) (日京/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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