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上塘高架桥坠车案宣判 死者家属获赔26万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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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3日17:14 新华网 | ||
新华网杭州6月13日电(卢晶 钟法)引起当地社会关注的一车4人在杭州市高架桥车坠人亡的悲剧,13日终于有了结果。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死者亲属诉相关单位赔偿案作出一审宣判。死者为一家三口人的亲属获赔偿20余万元,另一钱姓死者的家属获赔6万余元。 2002年8月14日晚,杭州市民谈俭与好友钱国强等几户人家吃饭,之后,钱国强开车送谈俭一家人回去,8月15日凌晨零时多一点,有人发现钱国强驾驶的“浙A45020”长安奥拓 8月20日,有关部门经调查认定,该事故属道路外重大交通责任事故,驾驶员为醉酒驾车。惨剧发生后,死者亲属多次要求工程建设、施工等部门进行赔偿未果,谈俭父母、岳父母将工程施工、建设等单位和司机钱国强的妻子黄某告上法庭。黄某及其儿子随即也诉至法院,要求有关部门赔偿。谈俭亲属索赔96万余元,黄某及儿子索赔30万元。2003年5月15日、22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两起案件。 由于事发的高架桥建设、施工等主体较为复杂,故这两起案件的被告达8家之多,分别是工程建设单位杭州市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开发总公司,施工单位杭州市萧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辰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路桥总公司、事故车辆奥拓车挂靠的车主单位康达汽车工贸公司(至钱国强死亡前钱已付清全部车款)和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公司。司机钱国强的妻子作为钱国强的法定继承人既是索赔的原告,也是谈俭亲属起诉的被告。 6月13日上午,杭州市中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决认为,本案事故发生地即工程施工区域存在安全隐患,对此,建设单位应负有高度的安全注意义务,并不能因为该施工区域处在逆向车道上而轻信不可能有非施工人员、车辆进入施工区、不可能发生人身财产损害而降低安全防护标准,甚至不履行其安全注意义务,因施工单位腾达公司、东辰公司、萧宏公司、路桥公司,工程发包单位城基公司未尽注意义务,对事故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对谈俭、钱国强亲属的精神和财产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钱国强作为车辆驾驶人员未按规定路线行驶,且酒后驾车,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其已死亡,故由其妻子黄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市政公司、康达公司不需承担责任。判决结果谈俭亲属最终获赔227240元;黄某及儿子获赔67583.6元,但另须赔偿谈俭亲属36040元。(完)(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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