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产权多元化改革思路讨论(之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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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4日00:00 法律服务时报 | ||
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制约因素及方向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 高兴和 观点:当产业结构调整出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的空间且劳动力市场价格适宜时,部分农民就外出务工,否则,就在土地里耕作。这样,结构性闲置的农业剩余劳动力就可以平稳 农村施行土地产权多元化,是否有必要把部分农业劳动力转移出去?如果有必要,还必须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剩余劳动力转到哪里去;二是怎样消除劳动力转移的制约因素。 一方面,劳动力是资源,是由自然资源转化而来的劳动力资源。但它只有与生产资料结合才能创造财富;另一方面,劳动者也是资源消耗者,他们要吃、要穿、要活着。而闲置的劳动者则是纯粹的资源消耗者。 劳动力闲置包括绝对闲置和结构性闲置。某区域或行业的闲置劳动力人数与劳动力总人数的比值,被称为该区域或行业劳动力闲置率。绝对闲置是以最小的劳动力闲置率计算出的闲置劳动力总人数;闲置劳动力总人数与绝对闲置劳动力人数之差,被称为劳动力的结构性闲置。解决绝对闲置问题的着力点在于扩大生产规模;而解决结构性闲置问题的着力点主要在于调整产业结构,同时扩大生产规模。显然,我国农村存在着结构性闲置的农业劳动力。只要劳动力有结构性闲置,资源配置就没有达到最优状态。因此,不管是“产权多元化、产权明晰化”情况下的流转,还是“产权不变的情况下的流转”,让这部分农业剩余劳动力离开土地,转移出去,都是正确的选择。 问题是哪个行业、哪个地方缺少劳动力?没有。解决问题的出路在于从我国的劳动力资源、自然资源、环境资源的国情出发,调整产业结构。我们可以用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弥补自然资源和环境资源的不足。比如优化生态系统,大力发展造林植草产业;比如回收资源,大力发展环保业。哪怕两亿农业剩余劳动力一人一年只种活一棵树,只把一小块铜片交给工业做原料,只把一块城里人丢掉的西瓜皮做成肥料还到田里,也比他们现在这样闲置在农村里的资源配置更优。 但农业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要有一个过程,要与产业结构调整进程以及非农产业规模扩大的速度相适应——这是我们讨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前提。 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的规定,使农民对离开土地从事非农产业有一定的顾虑。这一规定不利于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也不利于土地在适当范围内、在一定程度上集中、集约经营。因此,可以把“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的规定改为“土地长期承包经营,不设期限。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可以依法转让”。但对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应做出相应的明确规定,比如土地用途、土壤保护、污染的治理和责任、转让合同的登记审核等。 如果法律做出上述规定,那么,农民何时转让土地使用权外出务工,一次转让多久,何时留在土地里耕作,将由他们自己决定,他们不再担心土地使用权或土地使用权的收益的丧失。当产业结构调整出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的空间且劳动力市场价格适宜时,部分农民就外出务工,否则,就在土地里耕作。这样,结构性闲置的农业剩余劳动力就可以平稳地转移到非农产业上。 不过,如果“产权多元化”允许现有法规确定的土地所有者以外的经济主体拥有土地所有权,那么势必造成大量的农业劳动力被迅速抛出。被迅速抛出的劳动力,一旦超过非农产业的吸纳能力,就会形成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因此,对土地产权多元化的改革与试点这个建议,我赞成,但真正进行试点运作,则应慎重。(《法律服务时报》200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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