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法副院长:故意或过失传播非典要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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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4日03:01 北京晨报 | |||
晨报讯 (京报集团记者张靖) 在预防非典的工作中,两高的司法解释提供了怎样的法律保障;当疫情趋于稳定后,人们应该警惕哪些利用非典实施的犯罪行为?日前,记者就此采访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明。 记者:两高司法解释对本市预防非典提供了什么样的法律保障? 王明:今年5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将故意传播突发传染性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处罚,对这种故意犯罪,在定罪量刑上,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患有突发传染病或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对这种过失犯罪,在定罪量刑上,可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轻微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两高司法解释虽然不是我们国家新颁布的法律,但是对于司法机关如何正确适用刑事法律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它既可以指导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也为本市预防和抗击非典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记者:北京市司法机关是如何贯彻执行两高司法解释的? 王明:两高司法解释发布以后,在市委政法委的组织领导下,本市各级司法机关进行了认真的学习,公、检、法三机关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及时对一批妨害抗击非典工作和借非典疫情实施的其他犯罪行为依法进行了惩处,对一些典型的案件通过新闻媒体及时进行了宣传和报道,使广大群众了解了两高司法解释的内容,在很大程度上震慑了那些企图借非典实施犯罪或者破坏抗击非典工作的违法犯罪分子,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记者:在预防和抗击非典期间,哪些犯罪倾向值得司法机关和群众注意? 王明:一是那些直接破坏预防和抗击非典工作的犯罪行为,如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卫生防疫部门的相关强制措施的妨害公务罪行为,故意散布虚假恐怖信息、严重危害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等;二是那些表面上看与非典没有关系,但实际上在特殊时期容易导致群众恐慌、影响预防非典工作的普通刑事犯罪,如趁居民预防非典开窗通风而钻窗入室进行盗窃的行为、趁公共场所人少而实施抢夺抢劫的行为等等,依照刑法总则第6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时,“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特殊时期其社会危害程度显然要大,所以对这类犯罪也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记者:目前北京的非典疫情趋于稳定,人们对非典的防范容易产生疏忽和麻痹的心理,这个时候要警惕哪些利用非典实施的犯罪行为呢? 王明:当前在非典疫情趋于平稳的阶段,尤其要警惕两高司法解释第一条里提到的关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所谓过失,就是行为人主观上虽然没有故意散布非典病毒的故意,但其出于种种动机,如担心付不起医疗费用、害怕被隔离、害怕被亲友和同事歧视等等,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结果造成不特定的人群感染非典,特别是北京已连续多日出现零感染,如果因为患者的过失而导致疫情出现反弹,对这种过失行为就要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追究刑事责任。应当说,到目前为止,北京还没有发生故意或过失传播非典病原体的案例,但是我们应当予以高度重视。由于非典病毒是严重的传染性病毒,病人如果感染上了病毒而不接受治疗,这已经不是个人行为,个人有病不去治疗可能会造成不特定的人群感染,如果行为人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而客观上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如引起疫情反弹,益发就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记者:当前司法机关在处理涉非典案件中,在运用两高司法解释上需要掌握什么样的原则? 王明:一是要继续加大对涉非典案件的惩处力度,不能因为非典疫情出现好转就有丝毫放松和懈怠,对利用非典疫情进行的各种犯罪以及破坏预防非典工作的违法行为,仍要保持高压态势,加大打击力度。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也要注意正确理解运用两高司法解释,严格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对于构成犯罪的,如果具有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如犯罪分子自首、有立功表现积极挽回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的,还是要体现刑事政策,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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