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十年“东坡肘子”物归原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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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4日03:18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本报讯 (记者廖兴友) 曾引起国内广泛关注的眉山东坡肘子案(本报自1998年起连续报道)前日执行完毕。至此,这场持续10年的官司终于尘埃落定。 12日上午10时,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东坡区法院及区公安分局协助下,来到眉山城西东坡食品有限公司,向留守在公司的被执行方人员宣布了裁定书,责成被执行方眉山东坡食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郑金泉)把厂房3200平方米、土地17273平方米交给东坡食品厂(厂 据悉,由于本案的特殊性,眉山市中院专门成立了执行领导小组,下设执行、警务、宣传3个工作小组。目前,眉山中院已分别向东坡区工商局、市房管局、国土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案情回放 10年东坡肘子案 1990年,原眉山县(现东坡区)永寿镇农民吴光安办起了永寿食品厂,同年更名为东坡食品厂。因为当时体制限制,这个企业在申请和批复时,性质被注明为“集体企业”。 1991年,东坡食品厂与香港某公司合资建起了四川东坡食品有限公司。1993年3月,原眉山县乡镇企业局通知:免去吴光安厂长职务。吴不服,向乐山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人事任免通知”。当年乐山中院判决撤销“人事任免通知”,恢复吴的厂长职务。乡企局不服,上诉至省高院,同年10月省高院又维持乡企局“人事任免通知”。 1994年6月,吴光安被当地检察机关以涉嫌贪污罪实施逮捕。1995年1月1日《国家赔偿法》实施前一天下午18时,吴被宣布无罪释放。吴开始申诉,全国人大、高检、最高法院、省人大、省检察院开始关注此案。 在此前,1994年4月,眉山县乡企局已接管东坡食品有限公司及其生产厂,并将公司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1995年,时任眉山县乡企局局长的郑金泉当上了厂长和公司总经理。 1998年,四川省检察院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被立案受理,最高法院指令四川省高院再审,省高院再审后改判:1993年眉山县乡企局撤销吴光安厂长职务的“任免通知”无效。本报记者廖兴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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