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流通企业将实行警示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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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4日09:00 河北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姜艳 通讯员林毅平)为加强对药品经营、使用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力度,建立完善的药品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质量管理信用评价体系,打造诚信社会,使药品流通领域的监管进一步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省药监局和省卫生厅结合我省实际,近日出台了全省药品经营、使用单位不良行为警示制度管理办法。 实施不良行为警示,就是将违反《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药品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行为纳入药监部门的不良行为记录,并在当地公众媒体或药监部门的网站上发布,同时还要对其进行警告以上行政处罚。有不良行为记录的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从严审查或依法不受理其药品批发、零售连锁、零售企业的开办、定点药店推荐、麻醉和精神药品定点、GSP认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年检、《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年检、医疗机构制剂的审批等方面的申请。在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招标中进行评标时,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药品经营企业给予扣分。 凡发生第二次不良行为记录的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将依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第三次发生同一不良行为的,属情节严重,将依法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对医疗机构,建议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良行为自记录起1年后,被记录单位可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撤消不良行为记录的申请,经确认该不良行为切实改正后,省、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可注销该项不良行为记录。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范围内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三级甲等医疗机构用药不良行为的管理;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零售企业(含连锁门店)、三级乙等以下医疗机构用药不良行为的管理;县级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用药不良行为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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