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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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4日09:02 每日新报 | ||
新报讯 为加强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车辆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市政府特制订出台了《天津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本市及外地进入本市的机动车辆,都要按照该办法缴纳通行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阻挠征收工作,也不能拒绝接受市通行费稽查管理处的检查。 该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它规定,市通行费征收办公室应当办理天津市收费许 哪些机动车免征通行费 (一)外国使馆、领馆自用的车辆。 (二)军队、武警部队的自用车辆。 (三)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部门“警”字号牌的车辆。 (四)设有固定装置的下列专用车: 1.环卫部门的洒水车、吸污车、扫道车、垃圾专用车; 2.园林部门的专用浇灌车; 3.医疗卫生部门的采血车、救护车。 (五)本市民政部门由社会救济福利费开支的养老院、福利院、精神病院的生活用车,以及市、区、县收容遣送站的收容遣送车。 (六)经市政府批准减免通行费的其他车辆。上述车辆如改变使用性质、变更使用单位、超出使用范围的均应全额缴纳通行费。 缴纳通行费订了嘛规定 除上述车辆外,本市其他车辆按下列规定缴纳通行费: (一)20吨以下(含20吨)的客、货车按全费征收;超过20吨的,20吨以上部分折半计征;汽车挂斗按七折计征。 (二)客车按额定载客10人折合1吨计征。 (三)轻骑摩托车、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按辆征收。 (四)特种车辆,经市通行费征收办公室核定后按总质量折半计征。 (五)农用机动车、拖拉机每20马力折合1吨计征。 (六)各种按吨位计征的车辆(含折合吨位),不足半吨的按半吨计征,超过半吨不足1吨的按1吨计征。 (七)交通部、国家计委《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有明确规定的车型,按规定的计征吨位征收。 按什么方法缴纳通行费 (一)车辆所有人于每月25日至次月5日缴纳次月通行费,也可按半年或年缴纳。 (二)新增的车辆,应当在领取牌证后10日内办理通行费缴纳手续;领牌证当月按旬缴纳通行费。 (三)因故停驶重新启用的车辆,启用时间在上旬的,缴全月通行费;启用时间在中旬的,按月费额的三分之二缴纳通行费;在下旬启用的,按月费额的三分之一缴纳通行费。 (四)摩托车的所有人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一次缴齐本年度通行费。新增摩托车应当从当月一次缴至年底。 (五)预交通行费的,按照市市政工程局制订的具体优惠办法缴纳。 按照办法规定,通行费缴费凭证必须随车携带以备查验。通行费缴费凭证为有价证券,车辆所有人应当妥善保管,遗失不补。严禁涂改、伪造、冒用、转借通行费缴费凭证。 违反该办法将如何处理 据悉,违反该办法的车辆,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未持有效通行费缴费凭证上路行驶的车辆予以滞留,车辆所有人补齐欠费及滞纳金后予以放行。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缴费额5‰的滞纳金。 (二)属于减、免征通行费车辆,但未办理减、免征手续的,未办期间按应缴通行费车辆处理;补齐欠费后,由市通行费征收办公室重新核定后发给减、免缴费凭证。 减、免征通行费车辆改变使用性质、变更使用单位后未缴纳通行费的,从变更之日起补缴通行费并加收滞纳金。 (三)凡涂改、伪造、冒用、转借通行费缴费凭证或以其他方式偷逃、欠缴通行费的,滞留该车辆并按应缴费额的2至5倍征费后方可放行。 (四)欠缴通行费的车辆被稽查发现时,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主动提供与所欠通行费等价财物予以担保的,待办理补费手续后即行返还。 该办法还规定,外省市机动车进入本市,采取道口收费方式,实行单向一次征收。入境缴费,出境验票,凭票过境。入境一次,收费一次。新报记者李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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