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同学老乡邻居要回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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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4日09:27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本报讯 (记者肖玉保 方昭)为确保司法公正,杜绝“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福州市中院近日出台了市县两级法院法官执行回避制度的试行规定,该《规定》从6月2日起施行。 《规定》要求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与当事人是或曾经是紧邻邻居、初中以上同班同学、同连队战友、同行政村老乡、原单位同事以及朋友等关系 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其同胞兄弟姐妹担任其所任职法院办案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回避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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