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进行时:重庆居民法庭讨阳光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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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4日09:27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苦苦寻觅“阳光权”的重庆市民马达福又一次看到了希望———近日,重庆市检察院一分院对他提出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抗诉申请,作出了准予立案的决定。 事情原于1997年重庆天鑫物业公司(简称天鑫公司)与重庆轴承工业公司(简称轴承公司)合建的新房。因没与旧房留出足够间隔,挡住了马达福居住的旧房的阳光,全家一年四季都见不到阳光。“我把建房的两个单位告上法庭,追讨阳光权,法院却判我败诉。我还 马达福,重庆轴承工业公司退休职工,长住天星桥正街6号轴承村17栋1—1室。 马称,1997年,天鑫公司与轴承公司紧靠轴承村老居民房16栋和17栋,联建了一栋商住楼。先后将轴承村居民楼外堡坎条石挖掉,占用了近4米宽的消防通道,将原有垃圾点破坏,将原有化粪池挤掉半个……。1999年初,这栋商住楼建成,但将16栋和17栋居民楼封了个严严实实,新楼和旧楼的房屋间距仅有30多厘米。旧楼居民的家从此告别了阳光,底楼的居民更是“暗无天日”。 居民们还告诉记者,自从商住楼开工后,他们就开始了无尽的烦恼:火灾隐患揪人心,久违阳光好压抑。消防通道被压缩成了30多厘米的缝隙,远未达到“多层民用建筑防火间距应为4~6米”的消防规定。 记者走进底楼马达福家,里面一片黑暗,只有开灯才看得见过道。漫漫索赔路 据记者调查,1997年2月25日,天鑫公司与轴承公司签订联合建房合同,约定轴承公司提供沙坪坝区天星桥正街6号及轴承村1、2、3、5栋房屋范围的土地共计2800平方米建设用地,天鑫公司提供全部建设资金、土地、规划设施等各种施工手续,共同修建商住楼。 1997年6月,商住楼正式破土动工,1999年初建成。楼房建好后,两幢居民不仅告别了阳光,而且在开发商占用化粪池后,污水曾多次倒流。居民们担心,一旦管道堵塞,引起沼气爆炸,后果不堪设想。 面对出现的情况,轴承村人开始向有关部门质询该建筑的合法性。 重庆市沙坪坝区规划局(原沙坪坝区规划管理办公室)答复说,根据旧城改造的实际情况及天鑫、轴承两公司联合建房合同书有关内容,原沙坪坝区规划管理办公室在审查报建方案时,同意拟建商住楼与轴承公司原有的两栋6层住宅山墙连接修建,并按有关规定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因此,此楼是合法建筑。 另外,他们还列举了四个理由说明该建筑的合法性:商住楼与旧房本要连在一起修,开发商会在完工前用砖把两宅之间的缝隙堵上;影响旧楼采光确实存在,但是新建楼确实符合规定,且该楼地点是由天鑫公司与轴承公司负责人商定的,开发商也对此进行了一次性补偿;天鑫公司提出的修建消防通道方案是经过消防部门批准的;原来占据化粪池的建筑早已拆除,现在已修好新的化粪池。 天鑫公司总经理王强解释说:该楼的确是先施工后办证,但这是该区有关部门同意的;消防通道是经消防部门检查的,没有多大问题。他还对投诉者的不断上访感到恼火:商品房是否违章,要由相关部门认定,居民的投诉另有原由。至于采光权的问题,他们已经按有关规定,向采光最受影响的住户每户补偿1000元,只有极少数人没有同意。 轴承公司周永正也称:该楼是合法批准的,现在的化粪池已作出改建,消防设计也得到重庆市公安局消防科审核批准;至于采光权,已向每户赔偿了,他们不应再有意见。 对这样的解释,居民们有不同看法:天鑫公司显然侵犯了其居住的基本权利,他们需要的是阳光、空气和安全,惟一的解决办法是拆除商住楼的违章部分,按消防规定把新旧房之间的间距、火巷留出来,其余的补救措施都不现实。 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两幢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6米,新建区不小于8米;两幢以上住宅山墙无窗户时,可以连接修建,但连接长度必须符合消防规定。”法律管不管“采光权” 从1997年起,马达福等人开始向有关部门反映,1999年,在有关部门的干预协调下,天鑫公司向马达福等受影响严重的十几户居民补偿1000元。马达福称:“灯光照明和日光照明完全是两码事,任何人都不能用钱买断我们享受日光的权利,新楼影响我们采光后,我两个小孙子的视力急剧下降,我也因缺钙引起了多种疾病,1000元不能弥补我受的这些损害。”马达福为争取自己的采光权,于2001年9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天鑫公司和轴承公司赔偿55510元,并排除妨碍。法院受理了这起重庆市首例采光权索赔案。 2001年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马达福诉称,1999年二被告建成的商住楼距他居住的房屋只有30厘米,致使他白天只能靠照明灯行走。二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他的采光权。被告天鑫公司和轴承公司辩称,他们修建的商住楼是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且与原告达成了补偿协议,一次性支付了补偿费,不应再承担别的费用,并当庭出示了一次性补偿名单复印件。 2002年2月22日,沙坪坝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二被告修建的房屋与原告的房屋过近,对原告的房屋采光权确已造成影响,理应承担民事责任。但被告天鑫公司已于1999年对原告进行了一次性电费补偿。原告马达福也领取了补偿费用,应视为二被告对原告房屋采光权进行了赔偿,原告马达福已处分了自己的权利。 马达福收到判决书后,当即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天鑫公司出示的一次性补偿电费名单是伪造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8条规定:“证据为复印件又没有其他证据可以印证的,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因此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2002年6月,二审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马达福不服,继续以原判认定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有错误为由,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今年3月,重庆第一中级法院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马达福继续向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申请。今年5月,检察院机关终于作出准予立案决定书。 这起采光权案的结果如何,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两性学堂--掀起夏日阳光中的爱欲狂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