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有权收押金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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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4日09:29 齐鲁晚报 | ||
本报6月13日热线消息 (记者 董从哲)济南一居民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对居民安装太阳能热水器作出规定,除指定品牌的热水器外,其他品牌每台要交500元押金。住户认为这项规定侵犯了他们的自主消费权,而物业公司却认为这是正常的管理行为。 幸福苑小区的李女士向本报反映说,12日她买回一台热水器,并请热水器公司人员上门安装。不料小区物业管理人员认为本小区除一家品牌外,如果购买别的品牌来安装,需要 幸福苑小区物业公司刘先生告诉记者,他们和一知名热水器生产厂家签了书面协议,对方根据协议缴纳了押金,保证三年内不出现像屋顶漏水这样的问题。这并不是限制居民买别的品牌,而是防止出现安装后损害居民利益,防止给物业管理造成麻烦。如果别的品牌也和物业签订协议,每台交上押金,也可以进来安装。刘先生否认押金让住户交,而是由热水器厂家来签合同交押金。记者随后要求看一下物业公司和这家热水器签订的书面协议,这位刘先生声称协议在经理那里。记者从为李女士安装热水器的工作人员处也得到了向住户收押金的说法。 记者从济南市消费者协会和物价局了解到,物业公司如果对所有的品牌都签协议,都要求厂家交押金,这属于一种企业管理行为,不属于强迫消费,国家对此项行为没有禁止性的规定。但消费者协会高女士认为,物业公司有没有权力要求热水器厂家交押金存在可商榷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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