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执行“七个严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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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4日11:09 长沙晚报 | ||
本报讯 孙志刚事件给收容遣送工作带来深刻教训。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昨日,市公安局召开专题会议,明确划定收容对象,并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在收容时做到“七个严禁”,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市公安局明确规定,严格将收容对象限定为家居农村流入城市的乞讨人员,城市居民中流浪街头的乞讨人员和其他露宿街头、生活没有着落的乞讨人员,认定收容对象的标准是 市政府助理巡视员、市公安局局长龙建强强调,各级公安机关在收容工作中要严肃警纪,坚决执行“七个严禁”:严禁超范围收容;公安民警在执行收容任务时,要注意警容风纪,文明执法,严禁对被收容人员进行打骂、体罚和人格侮辱;严禁留置被收容人员;严禁指使或者纵容保安员、户口协管员等不具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执行收容工作;严禁以任何理由设立收容待遣站;严禁在公安机关的看守所(拘役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戒毒所等监管场所设立收容遣送站;严禁向被收容人员及其家属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或担保金。该局明令规定,对违反收容工作纪律的,由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向波 李运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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