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乱收费年内清理完毕 犯罪依法送司法机关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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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5日01:02 北京娱乐信报 | ||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明文规定外,不得再有新收费项目 设置收费站,必须报省(区、市)人民政府审批 据新华社电近日,国务院减负办组成联合调查组,在甘肃省武威市现场调查运输企业负担过重的问题。记者从调查组召开的部分运输企业座谈会上获悉,国务院减负办要求各地 国务院减负办负责人说,2003年各地区、各部门要做好三件事: 第一,坚决取消向机动车辆收取的不符合规定的各种收费,并向社会公布。在全面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政府性基金项目、政府性集资项目和罚款项目,均要实行目录管理。对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一律按乱收费查处。为强化社会监督机制,各地区在公布收费项目基础上,实行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及收费监督电话等公告制度。 第二,全面清理整顿目前在公路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上设置的所有收费站。凡不符合规定的,一律取消,并限期拆除收费设施。收费标准过高的要坚决降下来。清理整顿后,对符合条件需保留的道路收费站点,要在2003年底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重新核实收费期限和收费标准。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城市道路及收费站加强监督管理,对经批准在道路上设置的所有固定收费站实行集中公告。各收费站均应公布设站的行政审批文件、工作范围、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起止年限和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今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明文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再出台新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设置收费站,必须按规定报省(区、市)人民政府审批。收费站点工作人员上岗时,必须持有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核发的收费证。持证人员只限于在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工作,无证人员不能执行检查收费和罚款任务。 这位负责人说,清理整顿道路收费站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难度很大。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的要求上来,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做到政令畅通,令行禁止,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对在道路上乱设站点,向机动车辆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要严肃查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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