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签新合同还索要补偿金,驳回!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5日08:52 金羊网-新快报 | ||
新快报讯 (记者 张斌)广州中院近日审理了一宗离奇的劳动争议案,杨某因工作安排和待遇问题与工厂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仲裁后要求工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约金并解除劳动合同。仲裁期间,杨某一边与该厂续签新的劳动合同,一边又坚持要工厂支付违约金等约6万元,法院当日作出终审判决:厂方不用向杨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合同期变更其工种 据了解,杨某与越秀区某工厂于2001年9月30日签订了期限至2002年9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杨某的岗位为管理人员(财务),每月岗位工资780元,违约金3000元等。在合同期间,杨某任财务科副科长,每月工资为1600元。2001年4月4日,杨某因故向厂方辞去财务科副科长一职(但仍在财务科工作),2002年3月18日,工厂免去杨某财务科副科长职务。 从2002年4月起,工厂将杨某每月工资调整为855元,并于7月15日将杨某调至生产科从事成本核算工作。次日,杨某以工厂变更工种及降低工资待遇,违反双方劳动合同为由向越秀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厂方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违约金并解除劳动合同。 仲裁期续签新合同 2002年10月29日,越秀区劳动仲裁委作出了工厂向杨某支付经济补偿金55179元、违约金3000元、补发工资差额1490元的裁决。而在2002年9月30日,杨某已与该工厂签订了期限从2002年10月1日至2003年9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 厂方不服,向越秀区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在仲裁期间又与工厂就目前的工作岗位续签了新的劳动合同,根据该合同,双方劳动关系至2003年9月30日,杨某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取得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已被其新的合同意愿所取代,遂判决:工厂不用向杨某支付经济补偿金、违约金。 杨某不服,上诉至市中院,市中院维持原判。 (晓健/编制)
两性学堂--掀起夏日阳光中的爱欲狂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