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者起疑:死者被“偷梁换柱”?赔款方提出申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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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5日08:59 黑龙江日报 | ||
一年多来,王福胜一直奔波在交警队、法院、法鉴中心之间,为的就是弄清楚,哥哥王永胜撞死的到底是谁。因为法医鉴定书上的姓名与尸检收款收据上的不一致,虽与法院民事调解书上的姓名一致,但与受害者年龄相差7岁,身高相差10厘米。寻常的交通肇事 2001年11月1日15时30分许,王福胜的哥哥王永胜驾驶着一辆货车在哈尔滨市哈平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动力区和平广场南侧时,撞倒了一名骑自行车的男子,这名男子在被送到 11月9日,哈尔滨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动力大队在媒体上刊登出寻人启示。11月25日,王福胜接到办案人李三吉通知,称家属已经找到,要其第二天到动力交警队与家属见面。 11月26日,王福胜见到了遇害者的家属,其中一个自称是死者的儿子。当天下午,王福胜与遇害者的家属来到了省公安厅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死者系生前被机动车撞击造成严重颅脑损伤导致脑疝形成而死亡”。王福胜交纳了400元的验尸费,省公安厅法医鉴定中心为其开出收款收据。 提起当时的情况,王福胜介绍说:“那天我与死者两个儿子、两个儿媳及办案人动力交警队事故科李三吉一起去了省公安厅法医鉴定中心。当尸检结束,法医出来询问死者姓名时,其中一个自称是死者小儿子的人告诉法医,死者叫翟XX。”民事调解赔款40000元 由于王福胜无力赔偿死者的经济损失,且肇事车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2002年初,死者的妻子石淑清将原车主哈尔滨龙城实业总公司告上法庭。开庭时,王福胜并没有到庭。 案件审理中,经过哈尔滨市动力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哈尔滨龙城实业总公司赔偿原告石淑清人民币40000元,此款于调解书送达时给付20000元,余款20000元于2002年年底前付清。 在调解书送达时,哈尔滨龙城实业总公司依协议付给原告20000元,后付清了剩余的20000元赔款。王福胜拒绝赔款 交通事故发生后,王福胜和原车主哈尔滨龙城实业总公司商定双方各付50%赔偿金。哈尔滨市动力区人民法院调解书下达后,哈尔滨龙城实业总公司要求王福胜出20000元赔款,王福胜发现受害者调解书中死者的姓名是宋永江,而不是验尸时死者儿子所说的翟XX。并且法院调解书上所写死者宋永江出生于1940年4月21日,这样算来,死者去世时的年龄应是61岁,而法医鉴定书上死者的年龄为54岁,寻人启示上的年龄是50多岁,法院调解书上的年龄与法医鉴定书、寻人启示上的情况均不符。此外,死者尸检报告上身高为1.65米,刊登的寻人启示上称尸身高1.75米,相差0.1米。 这样死者姓名出现两个人名;死者年龄不符;死者身高不符。王福胜认为原告石淑清有冒名之嫌,拒绝向哈尔滨龙城实业总公司付款。赔款方提出申诉 2002年11月6日,哈尔滨龙城实业总公司对与遇难者妻子石淑清达成的民事调解书提出了异议,并以当时被撞者并非原告丈夫宋永江,而是翟XX为由,向哈尔滨市动力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申诉中称“尸检交款收据上的名字是翟XX,而非石淑清的丈夫宋永江;另一方面寻人启示上死者的身高、年龄也与宋永江尸检报告上的不符,当时被撞者可能不是宋永江,原告石淑清有冒名索赔之嫌。” 2003年4月,动力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哈尔滨龙城实业总公司的申诉,理由是:在宋永江尸检过程中,车主王永胜的弟弟王福胜和宋永江的亲属同去委托尸检,交费的是王福胜,当时王福胜未提出异议。且哈尔滨龙城实业总公司未能提供死者为他人的充足证据。对此,王福胜说:“当时我只是随受害人的家属进行尸检,至于被撞死的人到底是谁我根本不清楚,也没人告诉我。并且是遇难者的儿子称其父叫翟XX,我怎么会提出异议,而且发现死者姓名不对是在法院民事调解书下达后,那时已是2002年5月,而当时陪受害人家属尸检的日子是2001年11月26日,这样在当时我根本不可能提出异议。”交警队的解释 为进一步了解情况,记者来到了交警队,哈尔滨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动力大队副大队长陈国友告诉记者,他来动力交警队一年多,有关情况主要是听办案人的汇报。对于法医鉴定书的名字与尸检收据的名字不一致的问题,陈承认,办案人在办案时存在失误。他说:“办案人在那一段时间办理的交通事故案件较多,可能出现了差错,就此事他们已经对办案人进行了批评教育。至于出现了翟XX这个人名,他也问过办案人,那段时间的确有个叫翟XX的人,出过交通事故,这个人是某大学的一名教授,现在仍活着。 而对于法医鉴定书与法院民事调解书上遇害者年龄相差7岁、身高相差0.1米的问题,陈国友表示,此事发生在2001年11月,而他来动力交警队才一年多,对一些细节还不很清楚。不过,陈强调,死者家属对死者的认定是肯定的,就交通事故案件来说,肇事情节清楚,双方当事人对这起交通事故本身没有任何异议,从整体上看,这起交通事故的处理应是没有问题的。期待水落石出 目前哈尔滨龙城实业总公司已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诉,其代理律师哈尔滨信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陶增田、律师刘健告诉记者,他们已请求人民法院调取证据,对死者生前在医院抢救时的体貌基本特征和血型与宋永江生前的特征和血型加以印证。并将尸检现场勘验的结果和照片、法鉴中心对尸检和解剖的底档和照片与宋永江死亡时间及尸检火化时间逐一核对,尽快让本案水落石出。(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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