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纠纷立案数量激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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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5日09:02 每日新报 | ||
新报讯 【记者张北】《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6月1日起实行后,到本市各区级人民法院立案数量较以前有大幅增长。据河东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介绍,连日来,该院受理的此类型案件超过百件,其中,产权证类案件、售房广告与实际情况不符导致的案件、房屋面积缩水这三类案件成为热点,约占立案点数的九成。 广告夸大功能 此类诉讼增多 陈女士一家去年年底购买了一处期房,销售商在售房时宣称该小区配套设施一应俱全,窗外就是大型公共绿地,陈女士拿到房钥匙才发现窗外只有一个狭长的小花园,煤气和宽带等设施到位也是遥遥无期。陈女士认为按照《解释》的规定,销售商的行为属于欺诈销售,因此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据介绍,因售房广告与实际情况不符导致的诉讼在《解释》实行前并不常见,而6月1日以来,此类诉讼量大有上升的趋势。 误差百分之三 成了索赔关键 李先生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等入住之后才发现,房屋的实际面积比购房合同约定面积“缩水”了8平方米,他日前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李先生的代理律师杨仲凯认为,根据《解释》,商品房买卖中,面积误差绝对值超出3%,买房户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房户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房户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商承担,所有权归买房户;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房地产开发商返还买房户,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商双倍返还买房户。 产权证盼啊盼 仍是诉讼热点 记者在本市几个区级人民法院了解到,相当一部分诉讼是基于当事人购买商品房却迟迟拿不到房产证而提起的。记者采访时遇到的一位因为购房三年没有拿到产权证而起诉开发商的武先生,他提出了7900余元的违约金赔偿请求。根据《解释》规定,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原因,买房户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所规定的期限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并要求违约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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